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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辽源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暂行准入标准

  • 来源:http://www.lmato.com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 浏览:927
  • 2013-12-27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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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环境设计标准


1、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筑环境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筑应与社区医疗急救、体育健身、文化娱乐、供应服务、管理设施组成健全的生活保障网络系统。

3、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筑应满足交通进出方便、安静、卫生、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的要求。


二、建筑设计标准


1、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设置老人居室、老人活动和娱乐区域、厨房、洗浴和卫生间等基本生活设施。

2、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卧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出入口平台、台阶踏步和坡道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材料。

3、卫生间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内设坐便器,卫生间内与坐便器相邻墙面应设安全扶手,贴墙浴盆的墙面应设安全扶手,入盆一侧贴墙设安全扶手。卫生间应设平开门,门扇向外开启,留有观察窗口,安装双向开启的插销。

4、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

5、通过式走道两侧墙面应设横向扶手。居室地面宜用硬质木料或富弹性的塑胶材料,不宜采用陶瓷材料。

6、建筑内外楼梯应设缓坡楼梯,缓坡楼梯踏步踏面宽度不小于320mm;踏面高度不大于150mm。踏面前缘宜设高度不大于3mm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踏面前缘前凸不宜大于10mm。楼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20m,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

7、居室夜间通向卫生间的走道、上下楼梯平台与踏步联结部位,应设灯光照明。建筑物出入口雨篷板底或门口侧墙应设灯光照明,阳台应设灯光照明。

8、起居室、卧室应设多用安全电源插座,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高度离地宜为1.00-1.20m。

9、民办养老场所居室不应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装修材料。

10、老年人建筑出入口门前平台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0.40m,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

11、出入口缓坡台阶踏步踢面高不宜大于120mm,踏面宽不宜小于380m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

12、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13、公共建筑,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80m

14、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15、建筑公用外门净宽不得小于1.10m。

16、内门、含厨房门、卫生间门、阳台门通行净宽不得小于0.80m。

17、卧室门扇应采用可观察的门。


三、消防安全标准


1、养老机构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如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应设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有条件的,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但不得设置在高层建筑、工业建筑和商场市场(不含300平方米以下的商业服务网点)、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内;也不得设置在半地下、地下建筑内。

2、独立设置的养老机构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如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宜设置在地上1、2、3层。

3、养老机构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必须设置在2层及2层以下;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仅能设置在1层。

4、附设的厨房宜靠外墙独立设置,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和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以燃气为燃料的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以柴油为燃料的厨房,其油箱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与走道或其他用房之间应采用隔墙或防火门分隔,且不得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5、每个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的每个楼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两个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6、室外疏散楼梯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米;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米;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米。

7、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室内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质等可燃、易燃楼梯,室外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质等可燃、易燃楼梯。

8、安全出口的疏散门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9、疏散走道、楼梯口及出口处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公共活动用房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居住房间内应配备手电筒等移动照明工具。

10、楼梯间和公共走道两侧的隔墙应采用实体轻质砖墙或砖墙分隔,并均砌至梁底或楼板底。房间之间可采用轻钢龙骨双层双面纸面石膏板隔墙分隔到楼板底或梁底,严禁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分隔。

11、养老机构的每个房间(卫生间、储藏室等除外)应设外窗,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等障碍物。

12、养老机构应有室外消防水源。建筑体积大于5000立方米的老年人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3、养老机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选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14、电气线路明敷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阻燃管穿管保护,配电箱、电表应安装在不燃基材上;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15、养老机构中长度大于20米的内走道应设排烟设施。

16、顶棚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厨房、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墙面、地面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17、养老机构宜每50平方米配置1具2千克的ABC类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具,且便于取用。

养老机构宜在3层(含三层)以上楼层或室内地面高于室外地面超过6米的第二层以上楼层,逐层的窗口阳台等便于人员逃生部位安装救生缓降器。

18、养老机构的主办单位或个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对配置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

(2)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习;

(3)针对本单位的实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4)应建立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居住房间内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和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等电热设备;

(5)应对服务对象进行分类,按照老人行动的难易程度确定其居住的楼层,行动不便的应安排居住在最低楼层并有专职陪护人员;

(6)疏散楼梯和走道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7)在楼梯间醒目位置和每个居住房间的门后,张贴消防安全常识和自救逃生方法的标识。


四、卫生要求


1、房间与其他公共设施(厨房、餐厅)要分开。

2、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的危害。

3、具有充足的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用水。

4、直接为老年人服务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5、必须具有符合相应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老年人休息、活动场所,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五、餐饮(食堂)许可标准(试行)


本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参照食堂标准制定。


1、场所标准


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餐饮(食堂)专门场所, 厨房面积不得小于总建筑面积的二十分之一, 餐厅面积不得小于总建筑面积的十分之一,并与其它场所分开。有面食品种,要设有单独的面食间,厨房及面食间四壁要用容易清理、保证清洁的材料铺设到顶;


2、设备、设施标准


厨房内设餐具洗刷三连池,每个水池都设有独立的上下水设施,设有餐具消毒设施(消毒桶或消毒柜),设有机械排风设施,设有餐具保洁设施,餐具柜应设有封闭式的推拉门,使用流水洗手设施,具有与制作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更衣、采光、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3、管理人员要求


有专职餐饮(食堂)管理人员,并经过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并取得健康证;


4、管理制度要求


具有餐饮(食堂)管理制度。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等。  


六、服务设施设备标准


1、居室应配设单人床、床头柜,四季的床上用品,床头应安装呼叫铃。室内家具、各种设备应无尖角凸出部分。

2、洗手间(卫生间)及浴室应配备防滑的浴池垫和淋浴垫。

3、设有老人活动室。活动和娱乐区域面积不低于建筑面积的十分之一,提供图书、报刊、电视机和棋牌等娱乐设施。配备适当适合老人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等设备。

4、配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非处方药品。有条件的配备1名医生或1名护工。不具备条件的,应与专业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站签订合同,由其及时处理老年人各种突发性疾病和其它紧急情况,承担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的日常诊疗任务。

5、饭厅应配设餐桌、坐椅、时钟、公告栏、废纸桶、窗帘、消毒柜、洗漱池、防蝇设备等。

6、有必备的洗衣设备,洗衣机、熨斗等。


辽源市民政局       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辽源市卫生局       辽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源市公安消防支队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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