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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老年人优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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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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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12-27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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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给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社会生活条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优待的对象为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办组织实施。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商业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房产局、市科技局、市广电局、棋盘山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市总工会、沈阳铁路局沈阳办事处、沈阳桃仙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

       第五条 本市实行老年证和老年人优待证制度。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凭居民身份证向所居住地的区、县(市)老龄办申请办理《辽宁省老年人老年证》;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申请办理《辽宁省老年人优待证》。

     《辽宁省老年人老年证》和《辽宁省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办免费发放。

       第六条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以下优待:

     (一)医疗保健方面。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免费发放“120生命卡”;各级医疗机构在门诊服务大厅对行动不便的就诊老年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轮椅、开水、纸杯等助老服务设施,积极创造条件为老年人开设老年病门诊、老年病房。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对空巢、高龄、行动不便等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应邀设置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农村五保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免交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

     (二)出行方面。未满70周岁的老年人半价乘坐城市公交车(实施IC卡收费);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敬老座席;车站、机场、商场、公交站点,以及城市道路、住宅居住区等场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老年人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

     (三)商业服务方面。公共服务机构在价格上提倡对老年人给予优惠;对空巢、高龄、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要实行电话预约和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四)维护权益方面。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需要法律援助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程序,优先受理和指派人员;对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的协议公证,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公证费用的,公证机关应当减半收取或免收公证费用;各级人民法院对涉老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结案。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的,应当按规定给予缓交、减交或免交。

     (五)承担社会义务方面。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性筹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筹劳任务。

     (六)文化、体育等娱乐方面。未满70周岁的老年人半价进入由市和区、县(市)政府财政支持的,没有对社会免费开放的各类公园、博物馆(院)、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宫,含工人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场所,以及陵园、世博园(植物园)、鸟岛、国家森林公园、棋盘山旅游风景区。在“重阳节”和“国际老人节”当日免费进入。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应当优先为老年人健身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

     (七)住房方面。老年人有其产权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中实行产权调换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择低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应当优先解决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八)居家养老服务方面。享受“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不能自理的空巢老年人由政府设立公益性岗位,免费提供家庭照料服务。

     (九)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低保金上浮20%。

     (十)殡仪服务方面。农村的五保老年人去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殡葬事宜。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选择普通型殡仪服务,免收殡仪馆内一般性服务费,殡葬车费按50%收取,骨灰盒费按80%收取。

     (十一)优先服务方面。各级医疗、交通、商业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窗口和通道设置老年人优先标识,提供优先服务。

       第七条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以下优待:

     (一)免费进入由市和区、县(市)政府财政支持的,没有对社会免费开放的各类公园、博物馆(院)、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宫,含工人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场所,以及陵园、世博园(植物园)、鸟岛、国家森林公园、棋盘山旅游风景区。

     (二)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实施IC卡收费)。

     (三)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享受城乡居民生活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住院期间的手术费、普通床位费、单项单价(基准价)百元以上的检查费,按不超过70%价格收费。

     (四)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老年人自身法律事务,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五)老年人每户安装有线电视初装费优惠10%。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空巢老年人安装有线电视免收初装费。

     (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低保金上浮20%。

       第八条 对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高龄补贴。对90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高龄补贴。区、县(市)老龄办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护人员每年对百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一次。

       第九条 外地老年人与本市老年人同等享受第六条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优待待遇。

       第十条 市和区、县(市)老龄办设立投诉电话,公布投诉电话号码,受理有关老年人优待方面的举报和投诉问题,并依法处理和解决。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或区、县(市)老龄办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优待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老年人优待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7日发布实施的《沈阳市老年人优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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