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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通知

  • 来源:http://www.lmato.com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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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12-27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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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民函〔2007〕67号

各市民政局:

自2005年开展“敬老行动”以来,全省开展了居家养老服务,受到广大老年人的普遍欢迎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为使居家养老服务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加快养老服务社会化的进程,省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的目的

两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05]48号)和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管理和使用的通知》(辽民福函[2005]95号),组建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人员队伍,制定了居家养老服务规章制度,规范了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使用,使居家养老服务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06年底,全省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老人达3.27万人,其中享受政府补贴的“三无”、“低保”、低收入困难老人1万人,社会公众老人2.27万人,安排就业岗位1.54万人。但在居家养老服务推进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方没有根据老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细化补贴标准;有的没有按老人的身体状况、年龄段及服务需求划定护理级别和补贴金额;有的没有对居家养老服务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限进行跟踪考核,出现部分养老护理员服务质量下降;有的将不具备享受政府补贴条件的老人纳入政府补贴范围。为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对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服务需求、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满意度和社会认可度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有限的养老服务资源和补贴资金安全、合理、有效地使用,使居家养老服务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评估的内容

(一)对服务对象的评估。包括服务对象的生活状况和身体状况两个方面。对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人,要组织评估人员对其当前的家庭状况、经济状况、居住状况和居住设施等方面进行评估、核实,明确其身份类别(分为社会公众老人和需政府补贴的“三无”、低保、低收入困难老人、重点优抚对象、高龄老人等)。通过组织社区医疗站(室)、养老院、护理院中具备医务知识和护理知识的评估人员,对老人的自理能力、认知能力、疾病状况、精神状态等进行评估,明确其护理级别。

(二)对服务需求的评估。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状况和身体状况,由评估人员做出评估报告,提出个性化的服务需求建议(包括生活照料和护理照料等方面),明确服务方式、服务项目、政府补贴标准,并将其作为居家养老审批的重要依据。

(三)对服务绩效的评估。通过采取察看护理日记、询访老人、跟踪抽查等形式,对享受公益性岗位政策,并为政府补贴老人、社会公众老人和社区日间照料室老人服务的居家养老护理员的服务项目落实情况、服务质量和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社会的认可度等方面进行评估、考核,确定是否对其进行奖励、再培训或者辞退。

三、评估的组织

1、各市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了解和掌握居家养老服务的进展情况,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和加强指导检查。在实施过程中,各市可在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等不同层面进行居家养老服务评估试点,探索成功经验后在全市全面推广。

2、各区(县、市)、街道、社区具体实施评估工作。要选择责任心强、懂专业的人员担任评估员,并进行统一培训,组建评估委员会;要以评估结果为依据,严格居家养老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后要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评估档案,包括申请书、评估项目、评估报告、评估建议、评估确认等内容。

3、各地在开展评估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和补贴不准确、服务要求不合理、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不落实等现象,要坚决予以纠正。各地要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员的管理和培训。居家养老服务员实行公开招聘,经培训取得证书后上岗。对不胜任本职工作的予以辞退。要加强对居家养老资金的管理,建立专户,专款专用,禁止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请各市将在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评估过程中形成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上报省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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