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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抚顺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特困老人货币化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 来源:http://www.lmato.com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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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12-27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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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民发〔2007〕8号

各县(区)民政局:

自2004年,全市开展居家养老、民办公助等货币化养老服务试点以来,有效的解决了我市分散供养“三无”和特困老人的养老问题。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开展“敬老行动”的安排意见》(辽委办发〔2006〕3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特困老人货币化养老服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服务理念,坚持社会福利社会化发展方向,积极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不断提高我市社会福利服务的整体水平,为构建和谐抚顺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货币化养老服务补贴分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民办机构养老服务补贴”两种。

(一)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居家养老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的全体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包括公众老人和特困老人。居家养老补贴是指将补贴金以“代币券”的方式发放给补贴对象,补贴对象根据生活需要到所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购买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根据补贴对象的需求选派经过培训合格的护理员,签定服务协议后,上门为补贴对象服务。享受居家养老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为:一类对象和补助标准:“三无”对象和遗孤老人。居住在抚顺市城镇且具有抚顺市城镇户口,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和享受低保无子女的遗孤老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20、140元;二类对象和补助标准:享受低保的特困老人。居住在抚顺市城镇且具有抚顺市城镇户口,65周岁以上享受低保且基本失去自理能力,子女因残因病而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老人;生活基本不能自理急需照料的65周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00、120元;三类对象和补助标准:高龄特困老人。居住在抚顺市城镇且具有抚顺市城镇户口,80周岁以上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独居、空巢、疾病、残疾等急需照料的老人。每人每月按50元标准补贴,余下部分由老人个人承担。

未在上述三类之列,有特殊困难急需居家养老照料的,由所在社区、街道、县(区)民政局、财政局评估、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备案。

(二)民办机构养老服务补贴。指补贴对象可以跨区在全市选择民办公助养老院养老,根据民办机构接收享受优惠条件困难老人数量,按困难老人实际入住的床位予以补贴。

1、享受民办公助养老机构的条件:

“民办公助”养老机构,必须是合法登记注册,开业满一年以上,具备较好护养医疗条件、管理规范、服务质量好、交通便利、设施完善、老人满意率在90%以上、床位达50张以上,具有室内外健身场地的民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领导认识高,对入住的老人提供原收费标准15%的优惠,对优惠的困难老人和其它养员提供同等服务,有承担“三无”对象、特困老人积极性的民办养老院。由民办养老院申请,经所在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审核,报市民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备案。凡享受民办公助的养老机构,要与县(区)民政局签定服务协议一式五份。

政府对每位入住民办公助养老机构的困难老人按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的程度,对每张床位补助50、60、70元/月,其余部分由入住机构的困难老人个人承担;凡义务收养社会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的民办公助院按养员的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的程度,每张床位分别补贴160、180、200元/月(凡“三无”对象入住民办公助院,其财产参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2、入住民办公助养老机构享受优惠的养员对象

必须是居住在城镇,且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无传染病,符合入住养老机构条件的“三无”和低保对象。

三、审批程序和服务方式。

(一)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审批程序和服务方式。

1、审批程序。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人,填写《抚顺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经所在社区、街道(乡镇)逐级评估、审核后,由县(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合格者发放代币券。申请者需提供的材料包括: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医院证明、伤残证、抚恤证、本人及子女收入状况说明等。

2、服务方式。补贴对象领取代币券后,可根据自身需要到社区老年服务中心购买各种服务项目,选择服务人员入户服务或到日间照料室服务,并支付服务费用。社区老年服务具有一定的社会福利性质,应坚持适当收费和公益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各种服务项目的费用,由各县(区)根据当地物价指数、工资水平等自行确定。社区老年服务站(中心)应健全组织机构,并选择和培训一定数量的服务人员开展工作,也可以委托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并积极培育社区老年服务志愿者队伍。

(二)民办公助养老机构补贴的审批程序。申请机构养老补贴的老人,填写《抚顺市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机构申请补贴审批表》,经社区居委会、街道(乡镇)评估、审核、由县(区)民政局审批后,报市民政局备案。办理审批手续时要如实提供申请者的户口本、身份证、医院证明、本人收入证明、低保证等相关材料。

四、具体要求

(一)把握居家养老、民办公助工作原则。一是先试点后推广,循序渐进的原则。二是个人自费购买服务与政府补贴服务相结合原则。三是政府主导与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四是居家养老、民办公助服务与推进再就业相结合原则。

  (二)加强对居家养老、民办公助的组织领导。市民政局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社会化养老服务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县(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也要相应成立领导、评估小组等加强对此项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评估,切实做好街道、社区居委会、养老机构与特困老人的协调工作。

(三)制定具体的政策和实施办法。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做好居家养老、民办公助工作整体发展规划和分步推进计划,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民办公助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做好经费测算、护理人员培训等工作,加强与劳动保障等部门的联系,相互协作,形成合力。

(四)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各县(区)要在试点的基础上,由点到面,逐步推开。要认真学习借鉴部分县(区)好经验、好做法,切实开展好货币化养老服务工作,全面建立县(区)、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五)落实资金,严格使用。为切实保障“三无”老人、低保特困老人能够享受到居家养老、民办公助服务,为了调动各县(区)的工作积极性,更好的推动居家养老、民办公助工作,从2005年起省市从本级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该项工作的引导资金。各县(区)要通过财政投入、社会捐助、街道自筹、开发公益性岗位和省市福彩公益金补助等多种渠道解决资金,以省、市引导资金为辅,各县(区)筹措为主。各县(区)要积极落实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制定严格的资金拨付程序,建立财政专户,进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准挤挪占用。每年由县(区)民政局牵头,汇同财政、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禁止虚报、瞒报和挪用,市局将适时组织有关人员抽查,发现问题立即停止对该县(区)引导资金的资助。

(六)动态管理,随时调整。建立对享受货币化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动态管理机制,要建立享受居家养老补贴和民办公助优惠老人档案,随时调整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使特困老人能够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七)总结经验,创新发展。货币化养老服务是我市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民办公助工作的一种新形式,各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遇到的新问题,提出有效措施和办法,探索和推动全市货币化养老服务快速发展。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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