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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治市郊区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 来源:http://www.lmato.com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 浏览:782
  • 2013-12-24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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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巩固农村敬老院建设的成果,全面实施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促进敬老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长政办发〔2008〕123号、郊政办发〔2008〕8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敬老院是区政府资助为主、统一规划和分片建设,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承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福利机构。农村敬老院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第三条 农村敬老院须经区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区民政部门是农村敬老院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农村敬老院的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农村敬老院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五条 农村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也可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六条 农村敬老院实行分片集中供养,由区民政部门划定供养范围和确定供养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辖区内五保对象的入住工作。


第七条 原则上五保对象都应集中供养,实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入住五保对象应和敬老院、所属村委签订《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协议书》。


第八条 五保对象在敬老院享受吃、穿、住、医四项基木保障。保葬责任仍由所属村委会负责,具体在《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协议书》中说明。


第九条 集中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规章制度,爱护公物,讲究卫生,文明礼貌,团结互助,服从管理。


第三章 工作人员


第十条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由院长、服务员、炊事员、会计、医生等组成,实行定岗定员管理。定岗定员人数由区民政部门根据集中供养对象多少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能干、择优的原则,由敬老院和区民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实行年度考核制和院民信用度测评制。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次以上院民信用度测评(半年一次)信用度不达50%的,应进行调整或解聘。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农村敬老院运行经费实行政府为主,社会为辅,多渠道筹集的办法。主要由以下资金组成:


(一)省、市拨付的五保供养补助资金。


(二)区财政预算的五保集中供养资金和敬老院运行经费。


(三)部分社会捐助资金。


(四)其它。


第十四条 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400元(包括生活费、服装费、医疗补助等),除省、市补助资金外,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补助:平均每院12人,每人月平均工资900元,区财政列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 敬老院办公及运行费用:每院每年15万元,主要用于冬季采暖和水电费用。不足部分通过其他渠道补充解决。区财政列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七条 区民政部门统筹管理敬老院集中供养专项资金,财政、审计部门予以监督。


第十八条 敬老院应当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使用财政资金,严格财务管理,遵守财务制度,开辟增收渠道,确保健康运行,接受民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对敬老院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条 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5-7人组成),由工作人员和院民推选产生,其中,院民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供基本、优质的饮食、住宿、卫生、亲情、医疗保健和文化娱乐服务。


第二十二条 组织和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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