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城市
当前位置:上海>养老资讯>养老院政策>条例>正文

内蒙古赤峰市老年人优惠优待暂行规定

  • 来源:http://www.lmato.com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 浏览:771
  • 2013-12-20 15:42
  • 评论:0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老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老年人优惠优待政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均属本规定优待对象,颁发《赤峰市敬老人优惠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老年人持《优待证》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的候车(机)室应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乘座市内公交车。


第四条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到全市各级各类医院就诊时,凭《优待证》免收普通挂号费,并优先挂号、就诊、划价、交费、取药等。基层医疗机构对所辖区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免费建立健康档案,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


第五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到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和文化宫(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公园、游乐园、植物园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参观游览,首道门票应当免费。


第六条  社会公共体育馆要对老年人参加健身活动免费开放。机关、企事等单位和苏木乡镇、街道社区、学校的体育场馆设施,应当为老年人开展健身活动提供方便。赛事门票实行半价优惠。


第七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使用收费的公共厕所。


第八条  各类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免费向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公证机构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应根据老年人的经济情况,酌情减免公证费用。


第九条  城镇老年人可以不承担各种社会性集资、收费,农村牧区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和筹资任务。


第十条  凡具有赤峰市常住户口的老年人,90-94周岁每人每月补贴高龄津贴50元,95-99周岁每人每月补贴高龄津贴8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补贴高龄津贴200元。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十一条  供水、供热、供气、等与对老年人服务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情况,设置老年人服务窗口,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对于集中养老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实行居民的供水、供热、供气价格。


第十二条   苏木乡镇、街道社区应当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对孤寡、高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建立服务档案,提供医疗、生活等服务。


第十三条  凡对老年人实行优惠优待的单位、场所,均应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设置为老年人优先服务、凭证优惠及免费等内容的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规范服务,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  离休干部持离休证享受与持《优待证》的老年人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发放。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0 顶一下

文章评论(0条)

如果您要进行评论信息,请先 登录 或者 快速注册 。
在线投稿
Copyright ©  2013-2014  老码头养老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8020978号  
  • 友情链接
  • 城市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