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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落实国家支持老年服务机构发展税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 来源:http://www.lmato.com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 浏览:670
  • 2013-12-20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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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民〔2011〕55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扩权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我省养老服务体系,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服务机构,推动全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国家对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服务机构已制定了有关税收政策,现就抓好落实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文件中规定条件认定的,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二、各地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应自取得市或者区、县民政局发给的老年服务机构执业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全省各类老年服务机构为住养和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生活护理、康复治疗服务所收取的托管费(包括住宿费、餐费等)、护理费(包括分级护理费、专护费)、康复治疗费(包括医疗费、诊疗费、康复费)等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7号文规定,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老年服务机构取得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县以上政府部门或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老年福利事业的捐赠支出,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八条规定:“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好国家对兴办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减免政策,加强协调配合、督导检查,及时纠正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我省老年服务机构健康、快速发展。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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