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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

  • 来源:http://www.lmato.com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 浏览:1862
  • 2014-07-02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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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通知》精神,按照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的实施方案》(嵊政〔2006〕64号),我市的社会化养老服务工作取得快速发展,得到了国家民政部和省、绍兴市领导的充分肯定,被列为全国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城市。为进一步巩固发展养老服务社会化城市创建成果,加快建立和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有识之士投身到养老服务社会化事业之中,提升养老服务水平,促进养老服务业又快又好的发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工业强市、和谐惠民”的发展战略,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建立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协调发展、多种养老方式相互补充、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公开、平等、开放、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大力扶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民办民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形成以面向全体老年人服务为发展宗旨,探索构建能满足老年群体多层次、服务需求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二、明确目标,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1.合理布局养老机构。完善社会化养老“十一五”规划,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将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养老院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优先纳入规划,落实建设用地或提供相应的场所。拓展全市养老“一条街 ”、“一个镇”、“一个村”的规模,完善城郊结合部和“五大中心镇”养老机构的布局与建设。大力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创新机制,建立公开、平等、开放、规范的准入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创办养老机构,增加社会养老服务床位总量,到2010年底,使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总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40张。


2.全面推进居家养老。在市区实行居家养老服务全履盖。坚持以社区为依托,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建设完善老年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拓展养老服务领域。鼓励和引导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公司参与经营社区养老项目,重点为社会高龄、空巢、困难和需要护理老人提供日托、配送餐、护理康复、心理慰藉、家政照料等生活服务。建立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如96345),开设老年人需求一键通服务。


3.大力推进“星光老年之家”建设。按照省市要求,依托老年活动中心,三年内完成全市所有行政村的“星光老年之家”项目建设。逐步推进农村新社区建设和居家养老工作。探索发展为老服务机构。动员社会力量兴办和拓展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家政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应急救援等服务机构和服务业务,加大以护理康复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行业的扶持力度。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开设老年康复病房(区)。


4.加快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财政每年核拨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不少于20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国办养老机构的改(扩)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和居家养老购买服务等补助,建立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养老服务社会化长效机制。


三、加大政策扶持,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1.供地优先制。鼓励民间组织、企业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创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政府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予以优先供地,对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确保用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闲置的房产,经批准可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由公共财政投建且闲置的国有房产经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同意可按有关规定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


2.收费放开制。除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外,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养老机构接收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按有关规定办法执行,收养人数达到40%以上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3.规费减免制。建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发改部门给予优先立项;建设部门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贸部门免收新型墙体基金;规划部门优惠收取规划技术服务费;人防部门优惠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林业部门优惠收取森林植被保护费。


4.税费优惠制。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视听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市慈善总会(包括乡镇、街道慈善会)向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5.项目扶持制。对新建或改(扩)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在50张且总投资100万以上,符合城镇总体规划,达到消防、卫生要求的,市财政按每张床位2000元标准给予补助。一年内新增床位20张以上,或一次改(扩)建投入建设资金2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实际投入的10%给予补助。对取得ISO质量体系认证的养老服务机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乡镇(街道)敬老院剩余床位面向社会开放,收养社会老人每张床位予以奖励1000元。扶持资金经市社会化养老办公室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予划拨。


6.培训免费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养老服务志愿军队伍,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免费提供养老护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可申请享受社会公益性岗位政策。


7.服务补贴制。养老服务机构具备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所办医疗机构符合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经审批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其服务设施和服务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护理康复、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多种养老服务。对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符合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条件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机构建设费2万元。按照特殊人群优先,空巢老人为重点的原则,确定居养养老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分为二类:由社区提出初步意见,经街道审查后报民政局批准。第一类符合政府全额购买服务的对象,每人每月补助160元。第二类符合减半购买服务的对象,每个每月80元。补贴通过购买服务券的形式予以支付。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全面进步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提高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全面进步。民政部门作为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的建筑设施、卫生条件、质量标准、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负责受理社会对养老服务机构投诉、举报的查处;负责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年检、年审;建立财政补助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制度,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建立依法监管制度,确保依法规范经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负责业务指导。市财政部门要落实社会化养老服务的有关经费。市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负责服务人员的培训,颁发上岗证。市卫生部门要配合养老服务工作,设立便捷、优质、优惠的服务设施和项目,指导中心医院,社区卫生机构开展为老年人服务工作。市老龄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开展为老服务,调查了解老年人口现状及发展、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各新闻单位要搞好舆论导向,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司法、工商、总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断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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