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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养老院发布员 2014-06-03 10:40

浙老工委【2002】10号

各市、县(市、区)老龄工委、民政局、财政局: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弘扬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进一步提高百岁老人的生活水平,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调整我省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户口在本省年满100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发给的长寿保健补助费由原来的100元增加到200元。长寿保健补助费从老人年满100周岁的当月起发给,发至老人辞世后的下个月止。
   二、长寿保健补助费由百岁老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发放,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列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支出。

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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