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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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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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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5-05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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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为进一步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21个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和省、杭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提供养老优待,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1、将贫困老年人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做到应保尽保。巩固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成果,集中供养率分别稳定在100%和90%以上。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分别按城镇、农村低保标准全额救助,其中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老人在全额享受城镇低保标准的基础上另行增加每人每月60元,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按城镇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低保对象实行差额救助,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人均补差额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发放;农村居民家庭成员人均补差额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发放。对持有《残疾证》和《富阳市城乡低保家庭救助证》或《富阳市城乡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残疾老年人给予每人每月50元生活补助。对低保以外的实际生活困难老年人实施分层分类救助。

  2、对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放40元的生活补贴,每人每年发放110元的节日慰问费,每年发放4个月每人每月110元的清凉饮料费。

       3、落实建国前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的生活补贴。建国前的老党员按市委组织部《关于提高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富委组 〔2007〕5号)的规定发放生活补助费;建国前的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按市史志办《关于调整我市“两老”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富史志〔2007〕6号)的规定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4、落实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杭州市劳模以及杭州市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分别享受荣誉津贴150元、120元、100元、80元、60元,其中1989年年底前评定的全国劳模和省部级劳模,1990年年底前评定的杭州市劳模,每月再分别增加荣誉津贴50元、30元、20元。

年满60周岁的全国、省部级、杭州市农业劳模,每月分别享受荣誉津贴300元、200元、150元。

  5、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和筹资任务。鼓励和提倡村集体经济对老年人定期发放生活补贴。

  6、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存1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并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老人,经市人口计生部门认定,每人每年可领取600元的奖励扶助金。

  7、对本市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或生活补助。其中,80-89周岁无社会养老保障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35元生活补助;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100元长寿保健补助;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300元长寿保健补助。具体发放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老龄委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拟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提供医疗保健优待,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

  8、政府投资主办的市、乡镇(街道)医疗机构免收老年人的普通门诊、急诊、复诊挂号费。对老年人优先挂号、就诊、检查、收费、配药;免费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

  9、建立老年人健康体检制度。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老年人提供两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10、持有《富阳市城乡低保家庭救助证》、《富阳市特困职工家庭定期补助证》的老年人,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在惠民医院及其网络医院就诊,可按规定享受“十免十减半优惠”的政策。

  11、农村“五保”、低保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免缴,资金由村集体承担,村集体无力承担的,由乡镇、街道财政承担;持有《残疾证》的老人,其个人缴纳资金在市残联的专项经费中列支。  

       12、城镇杭州市级以上退休劳模(先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药费,其个人承担部分由市劳模基金给予补助;市级以上农业劳模(先进)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时,其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乡镇、街道财政解决。

  三、提供生活服务优待,方便老年人的日常生活

  13、老年人乘长途汽车、客运船等交通工具,可优先购票、上下车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富春街道、新登镇城区内公交车。

  14、抓好城市道路、车站、商场、公交站点、住宅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为老年人居住和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已使用的老年人生活、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增加无障碍设施。新建公共老年人生活、活动场所,其无障碍设施设计建设要达到国家标准,并作为验收指标之一。

  15、纯老人户住房拆迁安置时,拆迁单位或拆迁人要给予优先安排拆迁过渡房,有条件的要优先给予现房安置;安置持有《残疾证》的老年人时,应予以优先照顾。对老年人为户主的住房,在办理产权转让、交易等房产登记手续时,房管部门要积极做好为老年人的办证服务工作。

       16、持有《富阳市城乡低保家庭救助证》或《富阳市城乡困难家庭救助证》的老年人家庭,每户每月给予5度电费补助;使用富阳、新登自来水厂水源的,每户每年给予50元的水费补助;小区保洁、垃圾清运费减半收费。老年人上收费厕所一律免费。

  17、商业、水电、燃气、电信、通讯、邮政、银行等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先服务。

  18、为确保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减轻老年人的经济负担,对父母已死亡,靠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照料的未成年人或尚在学校就读的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并与60周岁以上父母共同生活的未婚、离异或丧偶的成年子女;城镇居民家庭中无就业能力,并与离退休父母共同生活的未婚、离异或丧偶的成年残疾子女,可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四、提供文体休闲优待,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19、老年人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文化宫(馆)、图书馆、文物馆、展览馆、纪念馆、寺院、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一律免购门票;老年人免费办理富阳市图书馆、富阳市工人文化宫图书馆借书证。

       20、70周岁以上老年人游览本市各旅游景点,一律免购门票;60-69周岁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

       21、持有《富阳市城乡低保家庭救助证》或《富阳市城乡困难家庭救助证》的老年人家庭,有线电视安装费和视听维护费减半收费。

五、提供维权服务优待,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2、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指派,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文书代拟、代理、辩护、公证等法律服务。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或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时,法律援助机构和司法部门要上门服务。

  23、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可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收费。

  24、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要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裁定先予执行。

  25、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要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惠或免费法律咨询和有关法律服务。

  六、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老年人优待规定落实

  26、享受本规定优待的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60周岁以上持有《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

非本市常住户口外地老年人,来富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持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优待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可享受本规定第8条、第13条、第19条、第20条优惠待遇。

  27、本规定涉及的财政支付渠道,在条款中已明确的按规定执行,未明确的按财政体制规定的办法落实。

  28、各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和负责管理行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要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真正把老年人优待工作落到实处。

  29、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把老年人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落到实处。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0、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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