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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社会办养老机构资助金使用管理办法

  • 来源:http://www.lmato.com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 浏览:785
  • 2013-12-05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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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为了认真贯彻《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哈政综〔2008〕55号)、《哈尔滨市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意见的实施细则》(哈民政发〔2009〕77号)精神,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老年福利事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金的发放范围

在哈尔滨市城区区域内,经各级民政部门批准,领取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依法在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各类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等服务的机构、助老家庭连锁机构。

第二条 资助金的申请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资助:

(一)执有各级民政部门制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间组织管理局制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助老家庭连锁机构;

(二)每张床位的空间面积按老人居室测算不少于5平方米;

(三)制度健全、服务规范,并公示上墙,有健全的老人入住名册和入住协议;

(四)使用民间组织管理局印制的收费《收据》,开设银行帐户,资金帐目清楚;

(五)按时参加年检(包括消防、卫生安全检查)。

第三条 资助标准

(一)建成补贴

对新成立的社会办养老机构,需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养老机构,应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保持防火通道畅通,公示防火通道示意图,配备应急灯,建设安全防火组织机构和责任制,定期组织进行防火疏散演练)、《卫生许可证》及涉及立项、规划、建设、排污等相应许可文件;达到建设规范(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100张床以上(含100张)的养老机构(设有生活、健身、娱乐、康复活动空间),验收合格后按一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100张床以下、50张床以上(含50张)的养老机构(设有生活、健身、娱乐活动空间),验收合格后按一张床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50张床以下、20张床以上(含20张)的养老机构(设有老人集中活动空间),验收合格后按一张床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二)改扩建补贴

改扩建增加床位按照建成补贴核定标准执行。

(三)运营补贴

老人入住率达60%以上,入住老人及其家属满意率达90%以上;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老人居住6个月以上的单张床位每年补贴600元(50元/月×12月=600元)。

(四)供养补助

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三无”老人入住社会办养老机构,资助标准每人每月405元;低保家庭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养老机构收住“三无”老人、低保家庭老人,应按照资助额度减免相应费用,资助资金由区民政部门集中拨付。

(五)助老家庭补贴

按照每张床使用面积10平方米(包括公共面积)核定床位数,执行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补贴资金由助老家庭连锁管理机构负责安排使用,连锁管理机构要制定内部补贴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并接受民政部门监督。

第四条 资助申领程序

(一)经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助老家庭连锁机构,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相关证件,到区民政局申报,填写“社会办养老机构资助申请表”。

(二)由区民政局自行组织或委托评估机构对提出申请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助老家庭连锁机构对照资助条件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出具评估意见,报送市民政局。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三)市民政局组织联合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联合评审委员会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相关人员和聘请社会监督员共同组成。联合评审委员会负责资助事宜的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区民政局。

(四)受资助的养老服务机构、助老家庭连锁机构根据资助额度,提出资助金使用计划,报区民政局确认同意后方可使用资助金。

第五条 资助金的来源

资助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福彩公益金以及社会捐助资金。

第六条 资助金的拨付

资助金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区财政局,并由区财政局拨付到区民政局政府资助社会办福利机构专户,由区民政局拨付到福利机构帐户。

(一)对新成立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资助金分两年支付,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正式投入使用后,即支付第一年资助金。正常运营满一年,年检合格后支付第二年资助金。

(二)改扩建床位投入使用即按照建成补贴标准支付补贴。

(三)运营补贴单张床位居住老人超过6个月,年度验收合格的,年内一次性足额拨付;不足6个月的不予补助。

(四)供养补助按月计算,按年拨付,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

(五)现行补贴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市民政局负责对全市社会办养老机构资助条件的审核把关;市财政局负责资助金的拨付和监管。每年两次,由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区民政局资助金的拨付进行审计。出现挪用、占用资助金现象的,在第二年拨付资助金中扣除,或暂停拨付,直至改正。

(二)资助金只能用于社会办养老机构、助老家庭的基础设施改造及医疗、康复、文体娱乐等设备、器材的更新及有益于改善老人生活质量的项目,不得用于养老机构、助老家庭行政经费、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等费用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资助金挪用、侵占和转移。

(三)享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助老家庭连锁机构应签署资助资金使用承诺书。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项目的;

3.年度验审不合格的,在限期内未整改或逾期不申请办理执业证书验审手续的;

4.财务帐目混乱,不按规定上报财务报表或报表弄虚作假的;

5.管理服务质量差,入住老人及家属多次投诉的;

6.屡次违反养老服务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五)享受建成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五年内不允许改变经营性质,如因特殊原因无法经营的,需要将政府资助资金全额退还市财政局。

(六)受助机构应定期向市区民政局报告、向社会公布接受资助的情况和资助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加强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助老家庭连锁机构资助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对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资助金资助资格及侵占、挪用、贪污等擅自改变资助金性质和用途行为的养老机构、助老家庭连锁机构停发并追缴已发资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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