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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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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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2-31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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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21号)精神,切实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实现“老有所养”为目标,深入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的决定》(黑发[2010]11号)精神,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推进我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长效机制,实现我县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由补缺型向普惠型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龄津贴制度。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高龄津贴保障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保障资金由省级和县级财政按照不同资金渠道分级负担。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确定保障对象,实行“三级审批、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
三、发放范围、标准和办法
(一) 发放范围。从2010年7月1日起,凡具有富裕县户籍且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低保、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以及9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均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待遇。
(二)发放标准。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发放标准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三)审批程序。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村)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
1、申请:申请人(8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在居住地的社区居(村)委会申请并按要求认真填写《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80至89周岁的申请人还须同时提供低保证、残疾证或低收入证明材料。
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本人的委托证明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需出具经常居住社区居(村)委会的居住证明。
2、初审:社区居(村)委会收到申请人申请表后按申请表的内容进行初审,入户调查核实,采取适当的形式公示7日,征求群众意见,并在书面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将合格的申请材料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社区居(村)委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收到高龄津贴申请表后,要进行核实和信息录入,建立乡(镇)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召开乡(镇)高龄津贴评审领导小组会议进行评审,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将符合条件的《高龄津贴申请表》、《高龄津贴汇总表》及电子版上报县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社区居(村)委会。
4、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审核通过的高龄老人进行抽查、审批。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及时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
(四)动态管理。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1、民政部门要对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核查情况要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书面报民政部门;社区居(村)委会要每月定期回访,了解老人健康状况及补贴领取情况,填写回访记录。抽查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由民政部门予以纠正,并将情况进行公示。
2、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户籍迁移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办理高龄津贴变更手续。户籍迁出当月的高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由迁入地发放。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长期到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备案,并建立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
3、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通报信息,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要及时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并于死亡后的次月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4、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已死亡,其亲属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高龄津贴的,其骗取的高龄津贴由民政部门追回,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享受高龄津贴人员离开居住地后没有音讯之日起满3个月的,停止发放津贴。停止发放津贴的人员再度出现,可以重新申请高龄津贴,重新申请核准后,从停止发放津贴的次月起补发津贴。
6、各乡(镇)人民政府每月20日前将本地享受高龄津贴人员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每月25日前将全县享受高龄津贴人员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汇总后,报县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制定下一月高龄津贴发放计划。同时县民政部门要将全县享受高龄津贴人员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四、高龄津贴资金筹集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筹集管理。
高龄津贴资金由县财政负责筹集。其中,低保家庭中保障对象高龄津贴所需资金通过加发低保金的方式,从省补助的低保金中解决;非低保家庭中保障对象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解决。民政局开设专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二)资金发放。
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经县民政部门核准后,自批准申请的次月计发津贴;高龄津贴通过工商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实行社会化打卡发放。
(三)资金监管。
纪检、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资金发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信访接待平台,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高龄津贴是县政府专为老年人实施的一项“惠民工程”,关系老年人的切身利益,各乡镇、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做好高龄津贴人员的情况排查工作,避免出现漏报、错报和重复领取高龄津贴的现象。
(二)健全档案,规范管理。各乡(镇)、社区居(村)委会要对高龄老人保障对象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健全档案,《高龄津贴申请表》审定后,要在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委会分别留存备案。要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制度、公示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广泛宣传,加强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乡(镇)、社区居(村)委会政务、村务公开栏的作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对出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押、拖欠高龄津贴以及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津贴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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