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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养老服务机构内发生意外事故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 发布者:pang8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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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27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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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6日,记者从甘肃省民政厅了解到,省民政厅、甘肃保监局、省老龄办日前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并从即日起施行。《意见》明确规定,在保险期限内,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的服务对象,因在养老服务机构责任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身故的,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意见》明确规定,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范围主要保障意外伤残或身故责任、意外医疗责任、法律费用、第三者责任、骨折或残疾用具、住院津贴和紧急救援产生的费用等七方面。
  《意见》为引导和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参与责任保险,对床位达到5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参保费用,由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20%给予补助(不参保的不予补助),在各机构保费到位后直接划拨保险公司。市县可通过争取当地财政或福彩公益金安排,对养老服务机构参保给予资助。社会办养老机构获得的运营补贴资金,可用于支付保险费用。
  《意见》指出,各级民政、保险监管和老龄部门要鼓励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参保,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力争实现当地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全覆盖。各养老机构要严格遵守保险协议约定,按期支付保险费,不得向入住老年人另行收取责任保险费,严禁截留挪用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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