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城市
当前位置:泰州>养老资讯>养老院政策>政策>正文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来源:http://www.lmato.com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 浏览:959
  • 2013-12-24 17:37
  • 评论:0

同政办发〔2013〕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12〕52号)和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补助和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2〕9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发展老年福利事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目前,我市60周岁及以上人口36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1.7%,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剧,失能老人数量持续增加,照料和护理问题日益突出。另外,农村留守老人、失去独生子女的老人等特殊老人群体也需要予以关注。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方面,是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管理服务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30张左右。加快大同市光荣院御东分院工程建设步伐,打造成全市性专门为半失能、失能老年人提供专业服务,兼具示范性及养老护理员培训的老年养护机构;在市中心城区新建或改扩建一至两所示范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挥专业性指导作用和区域性示范作用;每个县区都要新建或改扩建一所以养老服务为主,兼顾为残疾人、孤残儿童等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每个乡(镇)都要新建或改扩建一所敬老院;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每个县区都要新建或改扩建一所示范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社会养老需求,建设若干所非示范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全市基本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体系建设

(一)建立高龄津贴制度。逐步将80周岁以上低收入困难老年人纳入高龄津贴保障范围,制定统一的津贴标准,按月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计发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逐步扩大覆盖面,使老年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

(二)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积极投资建设少量基本服务型、示范性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重点为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对象以及高龄、独居、失能等低收入困难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供养、护理服务。各级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政府供养对象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利用空余床位或利用空余场地兴建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设施,向其他社会老年人开放。

充分发挥市、县两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区域性示范作用和专业性引导作用,可以利用设施、人员、技术上的优势,为生活不能自理老人提供长期护理、医疗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逐步形成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服务规范的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网络。

(三)积极推动多种形式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开放养老服务市场,允许各类投资主体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用地保障、信贷支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建老年公寓、长期照护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敬老院等。促进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积极扶持中小型养老服务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推动形成一批拥有比较完善的设施条件和专业化运作的竞争力较强的养老服务机构。逐步实现由政府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为主向由政府与社会力量多元化投资、运营转变。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民办养老机构为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等提供养老服务。

(四)逐步建立以社区服务为依托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居家养老是我国现阶段最基本的养老模式,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平台的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主要面向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要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通过优惠政策及资金扶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在城镇和农村普遍建设和改造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不断完善和发挥“星光老年之家”功能。采取无偿、低偿、有偿多种形式向老年人提供必要的专业化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医疗康复、应急救助等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有偿服务和志愿者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以社区服务为依托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最广泛的社会老年人提供高品质养老服务。

(五)完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要逐渐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动态掌握本地区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的基本信息和基础数据,及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进一步加强对养老服务行业的管理。

三、登记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分级登记、分级管理的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城区和矿区设立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在200张(含200张)以上的由所在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市民政局批准并在市财政局备案;床位数在200张以下的分别由所在区民政局审批;其他县(区)设立养老服务机构由所在地县(区)民政局审批。各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筹办申请时,按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受理对象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各机构按规定办理事业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含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内部兴办的营利性产业)应主动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后,到工商部门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行业管理,对各类养老机构实行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制度。各类养老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等各项规定和标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标准化的服务,主动接受民政部门的管理、监督。如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资质条件不适合从事养老服务业,民政、工商部门可根据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养老服务机构退出时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妥善安置收养的老年人。其中,福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财产,属于兴办组织或个人投入的资产经评估后给予相应扣除,多余的资产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其他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有财政投入的资金或资产要上交所在地主管部门。

经督促未在民政、工商等部门登记的养老机构,依法予以取缔。

四、政策保障

(一)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养老院、老年护理院、托老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敬老院、光荣院、老年服务中心、康复中心等,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政策扶持等方面,同等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二)保障城乡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的供应。应当充分考虑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将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对于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应当切实予以优先保证,免收征(占)地管理费,并最大限度减免行政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有关政策优先保障其土地供应。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将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新城建设和老城改造规划。对纳入建设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优先审批。乡(镇)、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土地。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厂房、民用设施改(扩)建成民办养老机构。新建住宅小区要配备养老服务用房.

(三)税收优惠。各类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非营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按照现行的国家税法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对各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免征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养老院免征耕地占用税。企业通过法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通过法定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四)费用减免。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减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收费(证照费除外);适当减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免缴城市供水、排污、排水设施的收费;用水、用气、用电、用热按照居民生活收费标准执行。在规定的受电电压范围内用电,供(配)电贴费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执行。

(五)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补助及运营补贴。对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新建的全省示范性民办养老机构(原则上每个设区市批准设立一所),由省级财政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市民政局审批的由市财政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县(区)民政局审批的由所在地县(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对已经主管部门审批正在运行的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按每人每月给予100元运营补贴,按照审批权限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支付。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条件和物价增长幅度,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实行长效增长机制。

对养老服务机构内安置重点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及其他低收入困难老人并为其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的,当地财政可将补助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所需费用,该费用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费用标准部分,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补足。

(六)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医疗保险工作。对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养老服务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政府兴办的综合性医院,要设立老年门诊或老年医疗指导中心,针对老年群体开展医疗卫生服务。鼓励设立老年病专科医院、老年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入住社区内老年公寓、托老所等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要积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七)推进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实行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取得办学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并在相关政策范围内对培训费用、补贴等予以优惠。开发社会工作岗位,引进专业社会工作者和高等院校社工专业毕业生,提高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为护理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可纳入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根据护理员的从业资格、服务质量等制定合理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薪金及奖励机制,稳定壮大护理员队伍。

(八)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应当增加对养老服务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尽量降低担保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积极探索利用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有效信贷投入。

(九)加大投入力度。要从促进老龄工作的实际出发,将老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老龄工作正常顺利开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建立养老服务专项经费,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投入,保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有关建设资金及扶持资金足额到位。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投入,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慈善捐赠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十)规范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各类养老机构的准入、监管、退出和年检等制度,加强日常管理。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建立社会评价机制,对财政专项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养老机构的服务技能、质量等进行检查、评估。成立老年服务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规范与指导,提升行业监管和服务水平。

(十一)完善考核机制。要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现代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重大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每年都要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并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特别是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工作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指标,纳入社会管理综合考核指标体系。

(十二)规范运营机制,确保健康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入住老人或其监护人签订入住及服务协议,明确各自责任;同时与相关商业保险机构协商签署意外责任险,建立养老服务机构风险分担机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养老服务机构强制收取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各地可成立养老服务机构协会,统一聘请法律顾问,切实维护养老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各养老服务机构要切实加强内部各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并将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张榜公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养老服务机构不论发生责任事故,还是意外伤害事故,都要形成书面事故报告逐级上报。凡发生的重大事项要立即报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12小时内连同调查材料报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事项报告要客观翔实,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不报。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清,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五、组织保障

(一)成立大同市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组。

组 长:李世杰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张学梅 市政府副秘书长

白 玉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赵 通 市发展和改革委副主任

刘怀民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华荣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国明 市人事局副局长

刘晓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养老保险中心

主任、农村社会保险科科长

于广琪 市规划局助理调研员

张士杰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郭玉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王建新 市水务局纪检组长

郭 毅 市卫生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刘 凯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纪检书记

彭 利 市国税局副局长

王成君 市环保局纪检组长

陈 文 市人防办纪检组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各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有关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王强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部门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促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争取国家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项目。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事业政策的制定;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进行福利机构资格认定和审批,对民办养老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登记注册;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规范和监管;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等级创建标准;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资金扶持办法;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市财政局负责研究促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财税政策,落实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资金保障措施,协调、制定具体的资金扶持办法;建立资金补助逐年增长机制。市公安局负责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措施的制定,并监管抓好落实。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设立养老护理员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和资格认定;开发社区养老服务公益岗位;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的房租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及养老服务业意外风险救助金等补贴资金;研究拟定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政策措施。市规划局负责将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规划;整合各类社区设施资源,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完善场所设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用地,纳入土地编制年度计划。市卫生局负责制定老年人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设立老年人卫生指导机构,宣传普及老年疾病护理知识;规划整合社区医疗网点,针对老年人群体开展社区医疗服务;推动公立医院设立老年门诊,制定落实老年人医疗相关优惠政策。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切实解决推进养老福利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出贡献。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17日   

0 顶一下

文章评论(0条)

如果您要进行评论信息,请先 登录 或者 快速注册 。
在线投稿
Copyright ©  2013-2014  老码头养老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8020978号  
  • 友情链接
  • 城市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