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明敬老院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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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2-24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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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民字[2007]84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文明敬老院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2006年3月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加快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推动农村敬老院工作的建康发展,规范农村敬老院的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提高五保户的生活质量,制定了《山西省文明敬老院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农村敬老院管理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认真组织一次对照评定活动。通过文明敬老院的评定,要全面加强敬老院管理,努力把敬老院建设成为设施完善、环境优美、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秩序良好、敬老养老的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阵地。
山西省文明敬老院的评定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关于《山西省文明敬老院评定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二〇〇七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民政 五保供养机构 评定办法 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办公室 2007年6月7日印发
山西省文明敬老院评定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加快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推动农村敬老院工作的建康发展,提高五保户的生活质量,制定本办法。
省级文明敬老院评定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以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为根本,从设施、服务、管理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定。
二、评定方法
省级文明敬老院的评审工作由省民政厅组成文明敬老院评审工作委员会,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处。评审工作由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初审,评审委员会审定。
省级文明敬老院的评定范围包括县办、乡镇办、村办和个人投资兴办的以服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为主的敬老院。
省级文明敬老院采用评分制的方法评定。得分95分以上的敬老院可授予“文明敬老院”称号,由省民政厅颁发“文明敬老院”牌匾。
省级文明敬老院每两年评定一次,坚持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原则,在自查、申报的基础上复查验收,已经评为文明敬老院的要进行年度申报、重新验收,实行动态管理。
三、评定标准
(一)设施(30分)
1、居住室设施
居住室宽敞、明亮、清洁、安静、防滑、通风良好。配置各类生活用品、用具,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居住室的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
2、供水、供电、洗浴、洗衣、洗漱、卫生间、取暖设施
能够满足正常的水、电供应;满足老人正常的洗澡、洗衣、洗漱需要;满足冬季取暖需要;卫生间有坐便器和冲洗设施。
3、休闲、娱乐、健身活动设施
有供进行休闲、娱乐、健身活动的专用场地;有符合身心特征及需要的休闲娱乐健身活动用品、设施、设备。
4、医务室设施
设有医务室,备有足够的医疗设备和物资;不设医务室的机构应与当地专业医院签订合同;能够在院内或就近及时诊疗常见病、多发病,能够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突发性疾病和其他紧急情况的设施、设备。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院民要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民政部门要代其缴纳应由个人参加的参保费。
5、厨房设施
设有食堂,食堂内备有冰箱、消毒柜和常用厨房用具。
(二)服务(30分)
1、饮食服务
设有专职炊事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能够根据老人喜好以及医疗、保健上的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营养食谱。能够照顾不同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俗。
2、医疗服务
配备专职医生。定期为老人检查身体,每年至少1次,并建立体检档案;做好疾病预防工作。经常组织学习自我保健、自我防治、自我护理知识。能针对需要,制定和实施适当的康复训练计划和方案。认真执行各种疾病护理常规,各项护理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应实现“五无”:无褥疮、无尿布诊、无摔伤、无交叉感染、室内无异味。生活用具应经常清洗,经常消毒。
3、生活服务
能够按照合理的时间间隔,提供洗澡、洗发、剪发、剃须、剪指甲、换洗床单、被套、衣服等起居照顾服务,必要时,可以随时提供服务。每天清扫房间最少1次,保持室内空气新鲜。定期、不定期消灭院内虫害,做到室内无蝇、无蚊、无老鼠、无蟑螂等虫害。按照有关规定,政府办敬老院应按时发放零用钱。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入住人员衣着整洁,适时得体。
4、心理服务
能够根据正常的心理需要和社会交往需要,每周至少开展二次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鼓励、支持在敬老院内居住的五保对象建立各种有益发挥潜能,满足社会生活需要的兴趣小组、活动团体。管理、服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老年心理学知识和经验,能够把握心理动态,避免老人因心理问题出现各种生活危机。各类形式敬老院,应采取多种方式为五保对象庆祝生日。
(三)管理(20分)
1、管理人员
设有必须的管理工作岗位,配有专职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爱岗敬业,尊重、理解、关心老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专业技术人员要具有本岗位的相关技术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2、管理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的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规章制度。各项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应能体现“以人为本,以服务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有与入住五保对象及其送养人(亲属、送养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入院协议书或收养服务合同,内容规范,条例合理。对膳食经费建立专门账户,并定期公开账目。建立健全入住五保对象档案,包括入院协议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其有关的资料,并注意长期保存。在显要处设有机构工作人员职责说明、机构设置说明、机构工作流程说明等图文资料,方便识别。建立健全夜间值班制度,做好夜间监护工作。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立相应部门,配备相应专业人员,全年账目清楚,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要求。
四、效益(20分)
社会效益显著,在当地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是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之一;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良好的自我生存、自我发展能力,连续2年收支平衡。
1、敬老院的床位设置不低于40张。
2、敬老院的床位使用率不低于70%。
3、乡镇办敬老院的“五保”对象入院率不低于当地“五保”对象总数的50%。作为“五保服务中心”的乡镇办敬老院有明确的服务项目,定期为散居“五保”对象服务。
4、敬老院要有一定的院办经济,其中二分之一用于补助五保对象生活。街道办敬老院要满足当地“三无”对象入住敬老院的要求。
5、政府办敬老院应是本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
6、有食物中毒、非正常死亡、走失、疾病传染、护理事故、被新闻媒体曝光给社会福利事业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等重大责任事故、违规、违纪、违法事件其中一项的,在文明敬老院评审时,采取一票否决;已经评为文明敬老院的,取消资格,并摘取文明敬老院牌匾。
附:
关于《山西省文明敬老院评定办法》有关
问题的解释
一、“居住室的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
1、依据《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和《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号),居住用房使用面积每间不宜小于10平方米,每床位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
二、“敬老院的床位设置不低于40张。”
依据《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号),每所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床位数原则上不低于40张,具有开展日常工作所必需的居住用房和辅助用房。
三、“敬老院的床位使用率不低于70%。”
床位使用率:反映敬老院床位使用与实有床位的比例情况。使用率高,表示床位得到充分使用,节约成本,社会效益明显,床位使用率一般为70%~90%;反之,则说明床位空闲较多。
四、“乡镇办敬老院的五保对象入院率不低于当地五保对象总数的50%。”
集中供养率:反映当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水平。集中供养率高,说明当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得到很好的保障,集中供养率低,说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大都分散供养,生活水平显然没有集中供养的高。依据民政部 “十一五”期间全国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总体目标。即:“十一五”末期,2010年集中供养比例要提高到50%左右。
五、“敬老院要有一定的院办经济,其中二分之一用于补助五保对象生活。”
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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