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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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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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6-03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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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老年人的关怀,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优待对象
(一)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市外(含省外)老年人来义乌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持有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优待证》,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二、优待内容
(三)政府投资主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老年人就诊时免收普通挂号费;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各医疗服务窗口要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优先给予老年人挂号、就诊、划价、缴费、化验、检查、取药、住院等服务;各镇、街道中心卫生院(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卫生部门应创造条件办好惠民医院,对特困老年人给予优惠或医疗费用减免。
(四)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义乌乐园、稠州公园或政府投资主办的文化馆(宫)、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和旅游景点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一律免购门票(参加场所内活动的收费除外)。义乌影都白天放映电影时对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实行优待的场所应设置明显标志。
(五)乘坐城市公交车,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其他老年人按0.5元/人·次收费;乘坐农村公共汽车,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按0.5元/人·次收费,其他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尾数不足0.5元的按0.5元收取,超过0.5元、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火车站、汽车站、民航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标志。候车(机)室及城乡公交车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老年人凭《优待证》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机)和托运行李。
(六)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由市政府发给每人每月38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金;卫生部门应组织为百岁老人定期巡诊,为9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常规体检一次,体检项目商同财政部门确定,体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创办老年福利企业、专门经营老年人产品或服务、老年人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劳动人事部门应为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提供优先服务。
(八)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向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老年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公证机构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的公证时,对收入低于全省平均生活水平的老年人免收公证费用;对其他老年人减半收取公证费用。
(九)电信部门为老年人通讯提供优先服务,对80周岁以上且家庭困难的老年人需要安装固定电话的,给予免费安装并免收月租费。
(十)商业、水电、燃气、通讯、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的服务和照顾,积极提倡为高龄、空巢、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不断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十一)每年“老人节”(农历重阳节)期间,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送温暖活动,帮助解决高龄老人的生活照料和困难老人的基本生活问题。
三、优待证制作、发放
(十二)《优待证》分红卡和绿卡两种。红卡发放对象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绿卡发放对象为60周岁及以上、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发放对象应在网上或以其他形式进行公布。
(十三)《优待证》由省老龄办统一定点监制,实行全省统一式样、统一标准、统一编号、统一定价。市老龄办负责照片、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收集、审核、报送和《优待证》的发放、管理。优待证的制作、发放和管理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十四)《优待证》免费向老年人发放,今后不再另行发放其他优待证。持绿卡老年人年满70周岁时,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换领红卡。
四、责任
(十五)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通过优待政策的组织实施,广泛开展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敬老意识,切实把老年人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十六)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附则
(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给70周岁以上老年人优待服务的通知》(义政发〔2000〕76号)和《义乌市高龄老人优待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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