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城市
当前位置:泰州>养老资讯>保险资讯>养老保险资讯>正文

退休未享养老保险待遇仍在职应属“劳动关系”

  • 来源:http://www.lmato.com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 浏览:469
  • 2014-05-28 10:07
  • 评论:0

  网友“紫金壮士”:我父亲已经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并未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请问,他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否则不利于对此类人员的权益保护。




关键字

养老网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老码头养老网


0 顶一下

文章评论(0条)

如果您要进行评论信息,请先 登录 或者 快速注册 。
在线投稿
Copyright ©  2013-2014  老码头养老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8020978号  
  • 友情链接
  • 城市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