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委书记回复“企退人员养老金增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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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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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5-27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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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已连续10年给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了,大家非常感谢政府的这种惠民政策。 我是2000年下岗的国企人员,下岗后一直自已在交养老保险,我是工程技术人员,是高级工程师。退休前在私企打工,私企不给高级工程师的待遇。前几年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高级工程师都有相应的提高待遇,好不容易熬到退休了,可是今年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高级工程师就没有相应的待遇了。这真是太不公平了,政府的惠民政策应该人人都应享受。政府应有相应的政策,比如有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可享受调整三年或几年的待遇。每年都有新进社保的高级职称的人,不能前面退的人连续调整了几年,享受了高级职称待遇,后面退休的有高级职称的人就不享受高级职称待遇,这样太不合理了,请政府能考虑我们这些群众的呼吁,在制订政策时要公平。
答复意见:
人民网网友: 您好!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青海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政策严格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和《关于北京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批复》(人社厅函〔2014〕66号)的标准和要求,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执行的。 2005至2013年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中都明确规定,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简称企业退休高工)适当提高调整水平。我省按照国家政策,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给予了倾斜。通过几年的倾斜,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有了大幅提高。2014年调整时考虑到各类人群的平衡以及多年已倾斜等因素,国家没有继续对企业退休高工实行专门的倾斜政策,人社部、财政部也明确不宜继续向所有企业退休高工倾斜。但为了解决部分省市区的实际问题,允许确实需要继续倾斜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向参加工作早、退休早、养老金待遇偏低的退休高工适当倾斜。人社部提出“退休早”的界定可以按当地高龄退休人员的年龄条件把握。据此,我省这次调整中继续对高龄企业退休高工给予适当倾斜,倾斜范围上按照我省高龄退休人员年龄(65周岁)条件确定。
【网民留言】
尊敬的骆书记: 您好! 本人是来自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最基层的一名乡镇干部,2005年毕业后回到自己的家乡经过公开招聘考入事业单位,六年后“三三制”选举推荐为我们县的副科级干部,但是我们这样被提拔的干部在我们县上承认是公务员身份,在州上和省上根本不承认是公务员身份,做为直接服务群众基层一线的干部干的是行政工作,肩膀上也有行政的责任,但是自己的身份既不是事业干部也不是公务员身份,如今报考省上遴选的单位我们这种身份是不允许的!今年我们的档案也被调用报送省,州批复公务员身份,最后说是我们这些人还分层次对待,说是换届选举上事业提拔成副科级的可以予以考虑公务员身份,我们通过当时“三三制”选举推荐的公务员身份根本不予批复!如果我们这批人好好干自己的业务,自己的职称今年也已经是可以评副高了,现在我们是属于没有身份空中悬挂的干部,我们以后该怎么走自己的人生路,恳请骆书记在百忙之中能够关注一下这个事情。
答复意见:
人民网网友: 您好!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协调海南州委组织部调查核实,2008年,海南州推行“三推荐”(即:领导干部推荐、一般干部推荐和群众推荐)、“三差额”(即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票决)、“三公开”(公开推荐结果、公开考察结果、公开票决结果)的“三三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通过“三三制”推荐的干部,符合调任规定并经批准的,才能进行公务员登记。网友如果对干部人事政策还有疑问,请和海南州委组织部联系。
【网民留言】
请问在西宁工作1年后如果离职跨省就业,在西宁的医保可以跨省转移吗? 我了解的说是不可以转,但是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请问在西宁如何办理?
答复意见:
人民网网友: 您好!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应在新就业地参加医疗保险,并由新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同时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现将具体经办规程说明如下: 1、本人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窗口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原参保地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审核,填写《信息变更表》送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有个人账户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并终止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4、新就业地收到凭证和个人账户余额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接续手续,并告知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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