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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来源:http://www.lmato.com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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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5-23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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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5日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努力满足全社会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提高我市社会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快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嘉政办发〔2012〕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全面构建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全面建立动态管理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系统、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制度;基本形成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组织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养老服务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二、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一)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发展规划。以适度普惠为目标,从养老产业化的高度,将养老服务事业总体发展规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养老服务机构用房与医院、学校、菜场等社区配套设施同步规划,以硬性指标列入城市居住区配套用房,新建小区在交付时配套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筑面积要达到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已建小区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盘活存量资产,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用房、设施等资源改造后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编制体现区域特色的市镇两级养老服务机构近期、中长期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明确规划选址、用地性质、建设时序、考核评价等内容,确保规划、计划、行动“三位一体”,全面推进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以护理型为主的养老机构规划。按照到2015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机构,各镇(街道)要在当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预留3%~5%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确保满足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需求。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养老服务机构模式。重点鼓励发展为失能老人、失智老人提供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各镇(街道)要有以医疗康复和护理为主的养老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市场推动的原则,积极稳妥、有序发展居养型养老机构。


  三、全面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一)提升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对已经建成的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要通过设施改造和功能提升,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小型养老机构。到2015年,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基本完成城乡社区20分钟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二)鼓励兴办为老服务组织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兴办为老服务实体,通过采取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重点扶持发展一批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各镇(街道)、社区要利用辖区内医疗机构、餐饮服务、家电维修等资源,构建“助老服务网”,并采取社区社会组织形式登记备案。


  (三)改进居家养老服务方式。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协调为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专业、个性的居家养老服务。继续为高龄老人、低收入失能老人免费配置“一键通”等电子呼叫设备。


  四、积极发展以护理型为主的养老机构


  (一)实行养老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大力发展具有医护功能,以接收失能、失智老人为主,提供长期照护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以接收半自理老人、自理老人为主,提供适当照护,集中居住式的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以接收自理老人为主,采取家庭式居住方式,设有配套护理和生活照护场所的居养型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到工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


  (二)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现有社会福利机构和镇(街道)养老服务机构,要完善设施、增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发展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各镇(街道)原则上都要建设1所以上以护理为主的养老服务机构。继续推进敬老院转型升级,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同时,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三)大力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创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和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集团化管理模式办理法人登记,也可以通过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形式进行登记管理。


  (四)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康复水平。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合作。规模较大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须单独设置医务室;规模较小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合作,促进养医结合。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应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卫生、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将其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纳入统一管理。养老服务机构内独立设置的医务室可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纳入医保定点机构。


  五、创新养老服务运行管理


  (一)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养老服务补贴由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养老服务补贴由民政部门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根据现实条件,可逐步扩大养老服务补贴范围。


  (二)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对全市老年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全面建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入住评估制度和养老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及监督检查制度,切实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                                


  (三)完善养老服务政策性保险制度。坚持政府支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的原则,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通过全市统保、行业互保的办法,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投保费用,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加快推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切实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四)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工


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和行政监管部门职责,依法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养老服务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督促并整改公共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格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审批和年检年审制度,新建机构申领《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应当依法提交建设、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以及其他必备材料。对已经建成运行的养老机构和新建的城乡社区小型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农村宅基地兴办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公安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督促其尽快落实整改措施,直至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五)探索养老服务新机制。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实行居家养老服务招标制度,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方式,引导具备资质的各类社会机构进入养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新机制,鼓励实行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模式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连锁运营模式,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水平。通过资金、信息引导和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在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之间形成贯通机制,确保老年人自主选择养老服务方式和服务场所,满足不同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保障。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


  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采用政府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可根据土地用途,依据养老服务机构具体类型,参照成本逼近法、收益还原法等方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厂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二)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支持。市财政设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并落实与养老服务相适应的市、镇(街道)财政资金保障增长机制。重点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等。


  1.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对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开展等级评定,经验收合格的5A、4A、3A、2A、1A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运行正常的5A、4A、3A、2A、1A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每年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2.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对象以本市老年人为主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前述条件的,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对新建的非营利性民办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补助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20%。


  3.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补助资金根据建设规模,经发改部门批准立项后,对新建、改(扩)建养老服务中心,其设施设备符合标准要求的,按工程总投入(不包括土地征用费)的50 %给予资金补助(不含上级补助资金);对养老服务中心进行专项改造并达到标准要求的,根据实际项目总价的50%进行补助(不含上级补助资金)。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并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国家机关向福利型、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福利型、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按上级相关规定实行减免


  七、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市级建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切实做到有机构、有职责、有编制、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各镇(街道)要依托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各镇(街道)、社区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配备必要的养老服务工作人员,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和专门工作场所。切实增强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功能,分级承担组织指导、服务培训、服务补贴审批发放、评估评审、监督检查等职责。


  (二)加快养老服务队伍建设。鼓励大中专院校护理专业、社会服务与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和家政学等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就业;协调专业劳务公司,以劳务外包、岗位派遣等用工形式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工作人员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开发。制定养老服务队伍培训计划,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专业技能水平。逐步提高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吸引更多人才进入养老服务行业。大力发展志愿者、社工队伍,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活动长效机制。积极推广“银龄互助”、“时间银行”等行动,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加入到养老服务行列。


  (三)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评定制度。民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养老护理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评工作;对从事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经培训鉴定合格后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居家养老服务护理员持证上岗、定期培训制度,严格执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加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并将其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到2015年90%以上的护理员实现持证上岗。


  八、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文件精神,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各项养老福利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把养老服务事业特别是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进行逐级考核。建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委办、市政府办、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综治办)、编委办、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地税局)、人力社保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局(体育局)、卫生局、广电台、报社、残联、国税局、工商局、供电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快速有序发展。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发改局负责指导养老服务规划的制定,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编委办负责落实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人员编制;市司法局负责为老年人维权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市教育局负责城乡社区老年人学习教育的指导,鼓励职业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专业技能人才培训;市公安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审批设立养老服务工作机构和组织,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办法;市财政局(地税局)负责养老服务政府投入资金的保障,监管政府投入资金使用和养老服务业有关税收扶持政策的落实;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设置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和鉴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市建设局负责把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及相关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利用城乡公共服务设施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市卫生局负责指导和落实有关养老服务中公共卫生、疾病预防、保健医疗、护理急救以及康复治疗等措施;市供电局为低收入老人提供用电优惠政策;团市委负责志愿者队伍建设;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落实相应的工作责任。


  (三)营造良好氛围。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法规政策,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认真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大力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广泛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在全社会大力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风尚。


  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原《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桐政发〔2009〕41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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