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意见的实施细则
- 来源:http://www.lmato.com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 浏览:761
- 2013-12-18 17:08
- 评论:0
为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哈政综〔2008〕55号),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老年福利事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在哈尔滨市城区区域内,经各级民政部门批准,领取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依法在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法人登记证书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社区居委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兴办的各类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等服务的机构。
第二条 政策扶持的办理
(一)对符合城市规划的用地条件的新办福利机构建设项目,审批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主管部门或各区县(市)发改部门提出项目核准的请示;
3、民政部门对申办养老机构的批复文件;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通过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方式取得的建设项目用地除外);
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书;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7、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对福利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成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供如下材料
1、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合格或认定合格;
3、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5、严格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健全的基本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设置专职职能管理机构,并配置专职工作人员;
6、具备计算机联网条件,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管理和操作人员。
每年4月、10月,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后,可根据有关规定,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三)减收水费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的用户向辖区供水公司出示各级民政部门制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间组织管理局制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申办人身份证及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房产证或承租协议的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2、申请优惠的用户,在优惠期间如所住地址发生变动,应及时到所住辖区供水公司进行办理地址变更手续。变更后原地址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四)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提供如下材料
1、规划局核发的《哈尔滨市建设项目城市建设收费联系单》;
2、民政部门出具的项目属社会公益性质、非营利性老年福利机构的证明;
3、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材料。
(五)减半收取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需提供如下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市建委收费办收费函;
3、收费函收据。
(六)减半收取新建房屋产权登记费需提供如下材料
老年社会福利机构申办新建房屋产权登记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该新建房屋属于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用房证明。
(七)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增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的用户出示各级民政部门制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间组织管理局制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达标排放污染物的证明。
(八)供电按民用价格标准执行需提供如下材料
申请的用户出示各级民政部门制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间组织管理局制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到辖区供电局(电业局)营业大厅登记业务窗口进行办理。
(九)供暖包烧按民用价格标准执行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的用户出示各级民政部门制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间组织管理局制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黑龙江省民政厅印制的《黑龙江省会福利机构审批表》;
2、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证)原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十)燃气按民用价格标准执行需提供如下材料
申请的用户出示各级民政部门制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各级民间组织管理局制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到中庆燃气公司市场部502室(道里区河润街136号)办理。
(十一)减半收取安装有线电视初装费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的用户持各级民政部门制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各级民间组织管理局制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法人证书原件;
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用房的房产所有权证书原件;
4、法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十二)中国网通安装、使用电话业务办理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的用户持各级民政部门制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间组织管理局制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十三)培训用工
本市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可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资格证书。
第三条资金扶持的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资助:
(一)执有各级民政部门制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间组织管理局制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老年福利机构;
(二)每张床位的空间面积按老人居室测算不少于5平方米以上;
(三)服务规范,有健全的老人入住名册和入住协议,管理制度健全并公示上墙;
(四)建立专用账户,民间组织管理局印制的收费《收据》,资金流动帐目清晰;
(五)按时参加年检。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建成补贴
对新成立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需取得《消防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涉及立项、规划、建设、排污、等相应许可文件;达到建设规范(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以上),验收合格后按一张床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资助金分两年支付,每年分别支付500元。
(二)运营补贴
老人入住率达60%以上,入住老人及其家属满意率达90%以上;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老人居住6个月以上的单张床位每年补贴240元。
(三)供养补助
对收住经市民政局部门认定的城市“三无”老人的养老服务机构,按收住“三无”老人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第五条 资助申领程序
(一)经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相关证件,到区民政局申报,填写“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资助申请表”。
(二)由区民政局自行组织或委托评估机构对提出申请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对照资助条件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出具评估报告,报送市民政局。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三)市民政局组织联合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联合评审委员会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相关人员和聘请社会监督员共同组成。联合评审委员会负责资助事宜的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区民政局。
(四)受资助的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资助额度,提出资助金使用计划,报区民政局确认同意后方可使用资助金。
第六条 资助金的来源与拨付
(一)资助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福彩公益金以及社会捐助资金。
(二)资助金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区财政局,并由区财政局拨付到区民政局政府资助社会力量办福利机构专户,由区民政局拨付到福利机构。
1、对新成立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资助金分两年支付,新建机构两年分别支付500元;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正式投入使用后,即支付第一年资助金。正常运营满一年,年检合格后支付第二年资助金。
2、运营补贴单张床位居住老人超过6个月,年度验收合格的,年内一次性足额拨付;不足6个月的不予补助。
3、供养补助按月计算,按年拨付,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市民政局负责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条件的审核把关;市财政局负责资助金的拨付和监管。
(二)资助金只能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改造及医疗、康复、文体娱乐等设备、器材的更新及有益于改善老人生活质量的项目,不得用于养老机构行政经费、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等费用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资助金挪用、侵占和转移。
(三)享受建成补贴的福利机构应与民政部门签订资助协议。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项目的;
3、年度验审不合格的,在限期内未整改或逾期不申请办理执业证书验审手续的;
4、财务帐目混乱,不按规定上报财务报表或报表弄虚作假的;
5、管理服务质量差,入住老人及家属多次投诉的;
6、屡次违反养老服务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五)享受建成补贴的老年福利机构五年内不允许改变经营性质,如因特殊原因无法经营的,需要将政府资助资金全额退还市财政局。
(六)受助机构应定期向市区民政局报告、向社会公布接受资助的情况和资助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加强对资助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对有侵占、挪用、贪污等擅自改变资助金性质和用途行为的养老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文章评论(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