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居家养老服务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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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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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5-22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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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嘉兴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的加速发展,养老服务需求已经成为社会广为关注的问题。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赞誉。为进一步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规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满足老年人专业化、多样化的服务需求,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主要内容:总则、术语与定义、基本原则、服务内容及要求、服务对象、参与主体、服务机构与人员、服务过程、服务质量。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
第二章 术语与定义
第四条 老年人:指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
第五条 居家养老服务员:指专职或者兼职直接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人员。
第六条 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直接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日间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集中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八条 居家养老服务:指以家庭为核心,社区为依托,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九条 坚持以人为本。从老年人个性服务需求出发,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高质量、人性化的服务。
第十条 坚持公平公正。不因老年人身体状况差异而产生服务歧视,确保公共福利资源公平使用,合理分配。
第十一条 坚持依托社区。在社区层面普遍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和服务队伍。整合社会为老服务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营造良好的居家养老服务环境。
第十二条 坚持社会化方向。坚持服务市场化,采取多种形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三条 坚持基本服务均等化。不因地区、城乡、人群差别而区分,实行普惠的、大致均等的公共养老服务。
第四章 服务内容及要求
第十四条 生活照料服务与要求
(一)起居服务:协助穿脱衣服、如厕和行走方法得当,老年人无不适现象;根据老人的生活习惯,衣、物整理放置应固定有序;定时为卧床老年人翻身,无褥疮;适时开窗通风,保持屋内空气清新。
(二)助餐服务:助餐点应配置适合老年人的无障碍设施,助餐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餐具做到每餐消毒;尊重老年人的饮食生活习惯,按老人的要求,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洗、煮饭菜应干净、卫生,无焦糊;送餐上门应及时,有必要的保温、保鲜设备。
(三)助浴服务:助浴前应进行安全提示,水温不宜过高、时间不宜过长,助浴过程应有家属在场;上门助浴时应根据四季气候情况和老年人居住条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和浴室内通风;外出助浴应选择有资质的公共洗浴场所。
(四)助洁服务:定时打扫卫生,保持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居室及物具的清洁、干净;协助老人刷牙、洗脸、洗脚、按摩,动作适当,无不适现象,做到老人容貌整洁、衣着适度、指(趾)甲整洁、无异味;定期清洗、更换床单和衣物,无脏污;集中送洗衣物时,应做到标识清楚、核对准确、按时送还。
(五)代办服务:代换煤气、代购物品、代缴费用等一般日常生活事务,应按照老人的要求及时办理;代办服务时应当面清点钱物、证卡、单据。
第十五条 医疗保健服务与要求
(一)疾病预防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方案,预防方案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老年人掌握预防老年病的基本知识并进行基础性的防治;经常对老人进行卫生常识提示。
(二)医疗照顾服务:应遵照医嘱及时提醒和监督老年人按时服药,或陪同就医、代为配药;协助开展医疗辅助性工作,测量血压、体温等。
(三)康复辅助服务:协助老年人正确使用康复、保健仪器器材;指导老年人正确执行医嘱,防止被动运动、辅助运动康复过程中的损伤。
(四)健康咨询服务:通过电话、网络及报告会或老年学校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老年期营养、心理健康等知识教育。
(五)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
第十六条 家政服务与要求
(一)安装维修家具、门窗、纱窗、热水器、净水器、洗衣机、电脑、灯具等,应按老年人要求进行,维(装)修规范正确,能正常使用。
(二)清洗服务:清洗换气扇、油烟机、煤气灶等应做到清洗干净、卫生,符合老年人要求。
(三)疏通服务:水池、浴缸、座便器、蹲坑、地漏等疏通应按照老年人要求进行,疏通后确保能正常使用。
(四)其它家政类服务。
第十七条 紧急救助服务与要求
一键通、呼叫器、求助门铃、远红外感应器等安全防护器材应符合国家规定,质量完好率达100%;其功能应符合老年人的特点和需求。
第十八条 精神慰藉服务与要求
(一)精神支持服务:预先了解老年人兴趣爱好,以舒缓心情、排遣孤独为原则,与老年人进行谈心、交流、读报,并保持良性互动。
(二)心理疏导服务:掌握老年人心理特点和基本沟通技巧,能够观察老年人的情绪变化,并通过心理干预手段调整老年人心理状态。
(三)尊重并保护老年人隐私。
第五章 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第十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对象:指嘉兴户籍、经济困难的独居、孤寡、优抚对象或高龄(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情况下,可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并经综合评估后,确认为政府全额购买或部分购买服务的对象。
第二十条 自费购买服务对象:除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外,有服务需求、自愿自费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可向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站提出服务申请,由服务机构指派居家养老服务员提供有偿或低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老年人不在服务范围: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的。
第六章 参与主体与职责
第二十二条 参与主体
各级民政部门、街道(镇)、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和居家养老评估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服务管理
(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和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筹)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政策,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督促、检查、考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统筹信息交流,典型宣传,人员培训等工作。
(二)县(市、区)民政部门、老龄办指导协调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负责推行嘉兴市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评估队伍;审核确认居家养老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规范居家养老服务活动;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的管理和人员培训;审批辖区内居家老人申请政府购买服务等事项。
(三)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整合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资源;对辖区内申请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老人进行资格审核,并报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审批。
(四)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点),负责具体实施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的各项组织工作;收集本社区(村)老年人的基本信息;接受老人申请政府购买服务申请,并进行初评后上报。
第七章 服务机构与人员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服务机构
(一)基本要求
1、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2、应具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场所、设备。
3、对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实施公开承诺服务。
4、应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5、应使用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标识(见附件)。
(二)信息公示
1、公示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投诉方式等内容要公示上墙。
2、应及时更新信息内容。
(三)档案管理
1、机构档案:服务机构档案应包括文书档案、财务档案、员工信息等资料。
2、服务档案:服务档案应包括老年人信息、服务协议、服务项目、服务安排、服务记录等资料。档案应建立保管、使用及保密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一户一档”制度。
3、有条件的机构应建立数字化档案,形成网络化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管理和服务人员
(一)管理人员
1、了解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掌握企业管理、养老服务的有关专业知识及专业技术。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年限的管理工作经历。
4、每年至少参加1次以上管理培训活动。
(二)居家养老服务员
1、熟悉居家养老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
2、接受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持有行业认定的证书。
3、年龄在 18周岁至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之间,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持有效健康证明。
5、信守职业道德,保护老年人的隐私。
(三)行为规范
1、仪表仪容端庄、大方、整洁。
2、着统一服装、配备工号牌。
3、提倡使用普通话,语言文明、简洁、清晰。
4、尊老敬老,对老年人富有爱心。
第八章 服务过程
第二十六条 内容核定
管理人员应主动、详实地向老年人介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收费价格等。并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服务需求、支付能力及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能力,核定服务内容。
第二十七条 服务协议
(一)管理人员应根据核定的服务内容,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家属(其他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
(二)服务提供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服务协议:
1、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患有传染性疾病。
2、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
3、违反服务约定。
第二十八条 服务提供
(一)机构根据服务协议制定服务计划。
(二)根据计划安排服务人员,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九条 回访检查
机构定期进行回访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包含内容、时间、地点、人员、落实情况等)。
第三十条 意外事件处理
(一)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意外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二)在服务过程中如发生意外情况,应启动应急预案。
第九章 服务质量评价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建立居家养老组织(机构)评估体系。组织专人或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机构自我评价、服务对象评估和第三方评估对养老服务组织(机构)的服务质量予以监督考评。
第三十二条 通过意见征询(上门、电话、信件、网络)、实地察看和检查考核对服务对象满意度、家属或者监护人满意度、服务时间准确率、服务项目完成率、有效投诉结案率等指标,考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的服务质量。
第三十三条 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80%以上。
第三十四条 服务质量改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应根据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建议,及时改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嘉兴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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