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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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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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5-13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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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为了合理有效配置社会养老服务资源,保障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的低收入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实施意见》(浙民福〔2011〕7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的组织方式和程序,对老年人的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居住状况、养老服务需求意愿等进行调查评估,形成评估意见,作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或安排入住养老机构的依据。
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估意见要经得起检验。在评估方式上要遵循严谨、务实、高效的要求,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充分利用现有的低保管理信息和残疾人状况调查成果,紧密结合实际,做到简便易行,实行动态管理。
二、评估组织
县民政会同卫生部门成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指导小组,负责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成立由乡镇或街道相关干部、养老服务中心负责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等组成的评估工作组,负责评估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成立由村(社区)干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老年人协会负责人、星光老年之家或居家养老服务站负责人组成的初评工作小组,负责养老服务补贴申请的受理、初评及评估意见的公示工作。具体评估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人员应经统一培训,并逐步持证上岗,评估工作组织开展评估应不少于2人。评估人员应严格按照《桐庐县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开展评估。
三、评估对象
(一)一类评估对象:为辖区户籍人口中申请养老服务补贴的低保家庭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人。
(二)二类评估对象:60周岁以上独居、空巢、孤寡老人,或80岁以上高龄老人,或60周岁以上的市级以上劳模、重点优抚对象、纯居干、失独、归侨等特殊贡献老人或特殊对象;且老人(或与配偶平均收入)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月收入在3000元及以下的。
四、评估类型
评估分为首次评估、复检评估、变更评估。对初次申请养老补贴的老年人提供的评估,进行首次评估。老年人或其亲属对首次评估的结论有异议而申请进行的再次评估为复检评估,复检评估结论为最终评估结论。复检评估应选择首次评估之外的评估员进行评估。变更评估是指对已提供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如因政策或老年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而进行的评估,此外已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还应每2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跟踪发现老年人情况变化。
五、评估内容
按照《桐庐县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内容开展评估。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参数
(1)生活自理能力。反映了老年人的失能、失智情况,具体包括行走、进食、入厕、个人卫生、洗澡、行走于平地、穿脱衣服、上下楼梯、大便控制、小便控制等十个评估事项。自理老人不属于评估对象范围。
(2)经济条件。反映了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能力,政府优先为经济收入低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根据老年人的收入划分为低收入(低保、残保、困难家庭)、无社保(非低保、低收入家庭)、低退休工资(2000元以下)和退休工资(2000-3000元)四种情况。
(3)居住环境。反映了老年人得到的生活支持(物质和情感),根据支持力度的大小,分为与子女亲友共住、与配偶共住、独居三种情况。
(二)附加参数
包括年龄(80岁以上、90岁以上)和特殊贡献(市级以上劳模、重点优抚对象等)两类
在总分得分的基础上予以附加后确定评估分数。
3.背景参数
将残障情况、重大疾病、住房情况列为背景参数,作为评估参考,但不计入总分。
六、评估程序
1.申请。评估对象本人或家属(也可委托他人)向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并填写《桐庐县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医学诊断等相关证明。
2.初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初评小组上门对评估对象的身份信息、经济状况、居住状况等进行初评,根据情况及时报请乡镇或街道评估。
3.评估。乡镇或街道接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评估请求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小组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填写《桐庐县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根据调查评估情况,作出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是否初步同意评估对象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及享受补贴的档次,明确评估对象接受服务的方式(居家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
4.公示。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将拟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评估意见在所在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重大异议的将评估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5.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评估小组的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将评估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县民政部门。
6.核准。县民政局应在收到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意见,予以核准的,向申请对象发给《养老服务补贴告知书》,不予核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六、监督管理
县民政、卫生部门将加强对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的管理,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数据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对工作不力或质量不高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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