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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来源:http://www.lmato.com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 浏览:813
  • 2014-04-17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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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劳社险[2007]15号


各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公安(分局)、财政所、民政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惠山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发[2007]64号)规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公安、财政、民政部门制订了《无锡市惠山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根据《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惠山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发[2007]64号)(以下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第三项所称“取得本市(含无锡市市区、锡山区,下同)户籍累计满30年或者取得本市原城镇居民户籍连续满15年”分别指累计满360个月或连续满180个月。因参军、入学、插队、精简、下放,户口从本市迁出的,其参军、入学、插队、精简、下放期间,按迁出前籍性质视为取得本市户籍年限。


   第三条 《办法》第二条第五项所称“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包括按月发放的下列款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离退休金、退职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机关、企事业单位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定期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机关、企事业单位保养、退养人员保养金(生活费)、退养金;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金;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生活困难补贴费。以上包括由当地或外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发放的款项,也包括由用人单位发放的款项。


   第四条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从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当月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无锡市惠山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申请表》(附表一),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无锡市惠山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申请表》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户籍所在地、户籍迁移情况、个人简历、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情况、家庭成员情况。


   (二)受理。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负责受理本人申请,当场进行登记,经核对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内容后,将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退还申请人。


   (三)审核。镇(街道)劳动保障所会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镇(街道)民政机构对申请人领取养老补贴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分别在《无锡市惠山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审核表》(附表二)上签署审核意见。其中,本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各类社会保障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具体由镇(街道)劳动保障所通过劳动保障信息系统中的业务数据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由民政部门核实;未经本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民政部门发放的待遇,通过调查取证进行核实。


   (四)公示。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对经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申请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人员情况公示表》(附表三),在镇(街道)和社区(村)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填写《无锡市惠山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人员花名册》(附表四),随同《无锡市惠山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申请表》、《无锡市惠山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审核表》、《申请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人员情况公示表》、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调查取证材料,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六)领卡。经批准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由镇(街道)劳动保障所通知本人。由本人到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申领“社会保障卡“。


   (七)发放。申请人凭“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银行网点领取养老补贴。养老补贴从批准之月次月起按月发放,发放日期为每月20日。


   第五条 经审核或审批不符合领取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条件的,由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条件告知书》(附表五)。


   第六条 镇(街道)、区各部门办理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资格审核和审批的时间,从镇(街道)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七条 为确保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工作的有序开展,在2007年1月1日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从2007年5月8日起至2007年10月31日期间办理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审批、发卡、领取等各项手续。符合条件的,养老补贴自2007年1月起发放。


   2007年1月1日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在2007年11月1日后提出申请的,经批准后,养老补贴从批准之月次月起按月发放。


   第八条 镇(街道)受理申请之月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之月为不同月份的,养老补贴从批准的当月起发放。


   第九条 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应为申请人和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建立基础资料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无锡市惠山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申请表》、《无锡市惠山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审核表》、《申请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人员情况公示表》、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调查取证材料、《无锡市惠山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人员花名册》、《不符合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条件告知书》。


   第十条 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在本区跨镇(街道)迁移户口的,由迁出地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无锡市惠山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人员花名册》,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迁入地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接收档案后,填报《无锡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人员花名册》,经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发放养老补贴。


   上述人员户口迁出的当月,养老补贴由迁出地发放;从户口迁出的次月起,养老补贴由迁入地发放。


   第十一条 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因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不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由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填写《无锡市惠山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人员花名册》,并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当月起停止发放养老补贴。


   第十二条 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户口迁出本区、因死亡注销、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由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无锡市惠山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人员花名册》,从发生变动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补贴。


   第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员,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 镇(街道)劳动保障、民政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建立申请人领取资格定期会审制度,每月对辖区内领取养老补贴人员的户籍变动、领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等情况进行信息交互和核对。


   第十五条 区应建立健全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资格审核管理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各镇(街道)对领取人员进行资格复核。资格复核结果应在社区(村)和镇(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经复核不符合领取资格的,应即时停发养老补贴,并由镇(街道)劳动保障所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


   第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按年编制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年度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区财政部门设立“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财政专户”,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社会化发放的银行设立“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资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区财政部门报告当月应发放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金额,区、镇财政部门要根据惠府发[2007]64号文件规定的负担比例和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月度用款计划,在每月10日前将当月所需发放资金划拨到“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财政专户”,并在15日前当月应发放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金额足额划拨到“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资金支出专户”,确保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九条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资金的财务、会计、统计等管理制度,在每季末月25日前,向区劳动保障行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统计汇总季度报表。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实施工作统一纳入信息系统进行操作和管理。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无锡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统一制定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信息系统,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区、镇(街道)应按照其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建立相应的业务工作操作平台,将待遇核准、支付、人员变动、查询、统计等各项业务纳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实时互通、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协助各镇(街道)加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业务信息的管理,协调相关经办业务,负责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实施情况的统计和汇总。


   第二十二条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标准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无锡市惠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惠山区财政局                

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

无锡市惠山区民政局


二○○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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