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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 来源:http://www.lmato.com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 浏览:730
  • 2014-04-17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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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扬政发〔2010〕37号)文件精神,全市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在城区建立一个虚拟养老服务中心,在农村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实现服务网络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主体多元化,优待普惠化、内容多层次的发展新格局。为规范全市居家养老服务,特制定本细则。


一、建立居家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就是以社区(村)为单位,建立为老服务平台,即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养老服务中心(站)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辖区内老年人的养老服务,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依照省评估指标体系“AA”为标准。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有偿服务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上门服务和托养服务相结合。


二、居家养老服务内容


(1)家政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家政事务等方面的服务,主要有烧饭做菜、帮助老人洗浴、上门理发、打扫卫生、洗涤衣被、代购物品、快餐服务、换煤气、送粮油等。


(2)物业服务。主要有家用电器维修、更换水龙头、维修马桶、疏通下水道等物业维修。


(3)医疗服务。主要有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开展巡诊、普及健康知识,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具体包括生活保健咨询、陪医陪护、送药上门、上门就医量血压等医疗服务。


(4)人文关怀。开展温情服务主要有心理咨询疏导、定期探望、生日节日问候、后事服务等。


(5)托养服务。由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负责日托老人的生活照料、陪医陪护、精神慰藉等服务。


(6)娱乐学习。开办老年学校、电脑培训等。


(7)应急求助。急救、水电气报修等其他特殊需求。


三、有关政策补贴


1、实行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市政府财政对全市城市“三无”、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以及高龄孤寡老年人实行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补贴资金直接补贴给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补贴对象分为四大类:


A_1类: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全护理)


a城乡低保(城市三无)老人(含4+1帮扶对象);


b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含优秀党员、三八红旗手)中的老年人;


c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


A_2类: 75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


a子女无赡养能力的(低保或4+1帮扶对象);


b子女是三级以上残疾且是单身户。

补贴标准:400元/月/户。


服务要求:每周提供4天次服务,每天次2.5小时,每月累计40小时。


B_1类: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半护理)


a城乡低保(城市三无)老人(含4+1帮扶对象);


b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含优秀党员、三八红旗手)中的老年人;


c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


B_2类:75岁以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


a子女无赡养能力(低保或4+1帮扶对象);


b子女是三级以上残疾且是单身户。


补贴标准:300元/月/户。


服务要求:每周提供3天次服务,每天次2.5小时,每月累计30小时。


C类:90周岁以上的空巢老人


a无亲属护理人;


b子女无赡养能力(低保或4+1帮扶对象);


c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且是单身户。


补贴标准:200元/月/户


服务要求:每周提供2天次服务,每天次2.5小时,每月累计20小时。


D类80周岁以上空巢老人


a孤寡老人;


b一老养一老(含两个高龄或低龄老人养高龄老人);


c烈属;


d重点优扶对象;


e市级以上劳模(含优秀党员、三八红旗手);


f归国华侨。


补贴标准: 80元/月/户。


服务要求:每周提供2天次服务,每天次1小时,每月累计8小时。


2、实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补贴。社区(村)按照省评估指标体系“AA”标准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养老服务中心(站)经验收合格,由市、镇财政按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2万元。


四、申报及审批程序


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或其子女)向所在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提出申请,填写《家庭情况调查表 》(表一),签定居家养老服务协议书(附件一)。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按照要求开展服务,服务费实行先缴纳后服务。享受政府养老补贴的,由老人(或其子女)向所有社区(村)提出申请,居(村)委审核后予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扬中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审批表》(附表三),随同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相关证件一并报镇(区)民政办审核,审核符合条件再报市民政局(老龄办)审批;市民政局(老龄办)每月20日前审批,次月兑现,补贴经费在每月10日前下拨到镇(区),各镇(区)于每月15日前将市拔资金及镇配套资金一并拔给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市、镇两级财政按7:3比例承担。没有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或达不到省评估指标体系“AA”标准的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不享受政府养老补贴政策。


五、具体要求


1、居家养老服务是今后一个时期民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镇(区)民政办(老龄办)具体负责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总结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积极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


2、居家养老服务是目前社会化养老中一项全新的老龄工作,各级在工作中要做到“三要”:


(1)要坚持实实在在的为老年人服务。不摆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不搞形式主义,紧密结合我市实际,从老年人实际需要出发,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高质量、人性化的服务。


(2)要坚持依托社区(村)级组织。社区(村)是连接政府与老年人的结合点,社区(村)要担负起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并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服务到位,满足辖区内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3)要坚持社会化发展方向。充分调动和依靠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通过市场化运作,建立老年消费服务市场,要与社区(村)医疗站、物业管理单位等建立合作共同体,签订协作协议,为养老提供快捷、高效、廉价服务。


3、各镇(区)民政办(老龄办)要依据省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评估指标体系,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进行跟踪评估,不断规范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优质服务,避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健康、有序、深入开展提供有力保证。


4、各镇(区)民政办(老龄办)要切实加强对居家养老中心(站)监督和管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在硬件和软件上都必须达到省定“AA”标准,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执行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其享受各种扶持政策,对盗用养老服务机构名义骗取各种扶持政策的,应当中止并追回相应的减免资金和资助经费;对数额较大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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