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福利院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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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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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2-05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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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社会福利院的宏观管理,提高全省社会福利院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河北省社会福利院管理规范》(暂行),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考核标准
根据现有各类福利院的任务、功能、效益、设施条件、医疗护理质量和科学管理的综合水平,进行考核。满分值为120分,经考核得分在70-85分的福利院,为河北省福利院达标单位,得分在86分以上的福利院,为河北省社会福利院示范单位。
二、评审程序
(1)自评申报。各申报单位根据标准先行自评,认为符合条件后,填写由省民政厅统一制定的“社会福利院示范单位申报表”一式三份,向设区市民政局提出申请。设区市民政局根据标准对申请单位初审合格后,报省民政厅。
(2)组织考核。省民政厅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省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评审时根据标准,结合申报材料,进行实地考核,通过资格审定和考核评分对申报单位作出综合评价。
(3)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的单位作出考核评审结论,报省厅审核批准,经确定为省福利院达标单位和示范单位的,由省民政厅发给全省统一格式的证书和匾牌。
三、评审周期
每一评审周期为两年。出现生大事故的社会福利院,当年免评。
四、核查
被评为省福利院达标和示范单位的,省评审委员会、各设区市民政局可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在称号期内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省民政厅撤销期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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