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盟市示范老年养护院、旗县(市、区)综合老年养护院、街道(社区)老年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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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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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2-24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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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全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会议精神和民政部的要求,为推进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在“十二五”期间,实施盟市示范老年养护院、旗县(市、区)综合老年养护院、街道(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公益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更好地发挥自治区和盟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推动老年福利事业发展的作用。根据民政部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内蒙古自治区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是:“盟市示范老年养护院;旗县(市、区)综合老年养护院;街道(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五年规划(2011-2015年)。
第二章 资助项目数量和标准
第三条 自治区根据各盟市人口数量,每年资助2-3个盟市分别建设一所示范老年养护院。对常住人口在200万人以上的盟市,资助在当地建设一所床位在500张以上,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含附属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的老年养护院,自治区资助每个项目1000万元;对常住人口在100万人以上的盟市,资助在当地建设一所床位在300张以上,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含附属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的老年养护院,自治区资助每个项目600万元;对常住人口在50万人以下的盟市,资助在当地建设一所床位在200张以上,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含附属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的老年养护院,自治区资助每个项目400万元。盟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也要相应配套。
第四条 自治区根据各旗县(市、区)人口数量,每年资助10个人口较多的旗县(市、区)新建一所综合老年养护院。对常住人口在30万人以上的旗县(市 、区),自治区资助在当地分别建设一所床位在150张以上,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3平方米(含附属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综合老年养护院,自治区资助每个项目200万元;对常住人口在30万人以下的旗县(市、区),自治区资助在当地分别建设一所床位在120张以上,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3平方米(含附属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的综合老年养护院,自治区资助每个项目150万元。盟市、旗县(市、区)福利彩票公益金也要相应配套。
第五条 自治区每年资助200个街道(社区)新建或购买一所日间照料中心,床位20张以上,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自治区资助每个项目20万元。
第六条 资助项目要充分考虑当地人口分布状况、人口老龄化程度、数量,现有福利服务设施情况以及当地对福利服务的需求等因素。项目尽量选择在交通便利、位置优越、周边环境较好的地段,使新建成的项目真正让人们看得见,用得上,并且成为当地一座社会福利标志性建筑。老年养护院要合理划分宿舍、餐厅、文体娱乐、护理医疗康复等功能区;街道(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要合理划分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籍等功能区。老年养护院和街道(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要符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印发的《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资助项目总投资超出部分由当地政府通过落实优惠政策、整合资源、调动社会资源等多种途径筹措解决。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申请资助项目,必须经旗县(市、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逐级申报,由盟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严格筛选审核后,上报自治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申请资助项目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所在盟市民政、财政部门申请自治区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请示;
(二)项目单位《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申请报告》;
(三)《资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规模、功能和项目后续管理运行等内容;
(四)基建工程项目要有计划发展部门的立项批文和规划部门的相关文件;
(五)需要征用土地的新建项目,要有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书;
(六)现有资源置换项目要有置换证明和相关手续;
(七)盟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项目申请报告;
(八)项目单位要填报《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审批表》,并加盖盟市、旗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的公章。
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确定
第九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盟市示范老年养护院的项目,由自治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察、论证、审核并提出资助额度,向自治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资助旗县(市、区)综合老年养护院和街道(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项目,由盟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察、论证、审核并提出资助额度,向自治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十条 自治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盟市上报的资助项目申请进行归纳汇总,报请自治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自治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提交民政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自治区民政厅审定后,由民政厅将会议议定的资助项目、资助的标准以及盟市提交的八项申报材料,一并函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财政厅会同民政厅等部门,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字[2004]155号)的相关政策规定,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的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助。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自治区已确定资助的项目,采取先上车、后买票的方式可以先开工建设。完成基础建设(或工程总造价的30%),经自治区民政、财政主管处室检查核实后,先拨付批准项目计划资助经费的60%。项目封顶后,经自治区民政、财政主管处室检查核实拨付剩余的40%。对当年建成封顶的项目,一次性全额拨付项目补助资金。购买的街道(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单位提交房屋产权证后,自治区一次性拨付资助金。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后的一个月内,要逐级提交公益金资助使用情况及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的地区,一经确认,自治区从下年度返还盟市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扣减。
第六章 资产归属和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资产的归属权,应按照自治区或当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对新建或购买的项目资产由其行政主管的民政部门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档案包括原始档案和审批档案两类。
原始档案是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报项目材料。
审批档案是指在审批和拨款以及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 自治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资助项目档案,并作为永久资料保存。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要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各级要对资助项目款项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要明确每个项目的负责人,严格按照程序和制度办事,杜绝违纪违法现象发生,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公益金资助项目的实施工作,对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况,要及时通报全区并通知有关单位督查,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附:表一、内蒙古自治区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审批表
表二、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申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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