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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 来源:http://www.lmato.com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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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8-06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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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精神,按照我县“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与养老产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城乡统筹、适度普惠的原则,进一步提升全县养老福利待遇、养老服务水平,加快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投资主体多样化、居家养老普及化、服务方式多元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覆盖全县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总体目标

以发展老年福利服务为重点,加大社区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教育等服务功能的建设,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加强机构养老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惠及全体老年人的服务机制。到“十二五”末,全县基本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力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以上,其中城区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在城区,80%以上的社区建立社区养老服务站,并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在农村,80%的村建立社区综合服务设施,80%的乡镇建立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农村五保对象、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70%以上,全县40%的敬老院改造成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养老服务网络

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要求,在街道、乡镇建立养老服务中心,在城乡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应具备简单的学习娱乐、午间休息、日间照料、衣被清洗、协助订餐等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农村社区也可开展相关服务,采取非营利化运作方式。建立县养老服务信息中心,以社区为依托,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综合平台建设,建立全县养老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将社区的养老机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120等资源整合纳入到统一的社区信息化服务平台,及时处理老人提出的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和精神慰藉等咨询服务请求信息。

(二)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在新建居民小区、旧城旧村改造和社区整合时,要将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使用面积一般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已建成的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逐步补建或者利用闲置设施改建。敬老院、福利院、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中心(室)等设施资源,积极为社区居家养老提供服务。广泛开展建设老年“宜居社区”活动,将社区辖区单位参与养老服务纳入“文明单位”考核指标。全县各类教育、科技、体育等资源要优先、优惠向老年人开放。建立以老年大学为龙头、基层老年学校或社区教育培训中心为基础的办学网络,大力开展和支持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和健身项目活动。

(三)全面实施居家养老服务

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倡导生活能自理的老人到社区接受服务和参加活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通过适当方式进行专人上门包护,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多种需求。

(四)大力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通过税费优惠、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简单就医、水电维修、紧急求援等养老服务业,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创办托老所,以创业促就业,形成多种力量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事业的新格局。

(五)着力推进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

“十二五”期间,要继续采取新建、改扩建、购置和整合闲置建筑设施等方式,建设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提高全县机构养老服务整体水平。改革现有管理体制和运营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委托各类专业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负责运营管理。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老人和低收入高龄、失能等特殊困难老人服务需求的同时,可适当兼顾其他有养老服务需求的社会老人。利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农村敬老院,应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四、推进措施

(一)完善基本养老保障体制

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步伐,逐步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积极探索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配套。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大力推进企业年金工作。适时建立并逐步完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建立并完善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

(二)健全财政补助机制

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光荣院、社会福利中心),列入民生工程统一安排实施,建设资金由财政按民生工程要求解决,运营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经县民政部门认定,并取得《社会养老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在正常运行一年后入住率达80%以上且入住的是本县户籍老人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投资新建200张床位以上的,按每张床位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投资新建100张床位以上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投资新建50张床位以上、100张床位以下的,按每张床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利用现有房屋改扩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按按上述三个等级的新办补助标准的一半给予一次性补助。建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制度,对收住本县户籍老人占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总床位数80%的,县财政按实际入住人数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新建具备提供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站(点),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开办费补助。

(二)认真落实优惠扶持政策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1、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报批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收建设养老机构的征地管理费,免收或减收兴办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

2、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优先予以立项。对新办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采用划拔方式供地,即: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每亩收取用地划拨成本费17万元,对政府投资兴建养老机构的用地采取无偿划拨或成本划拨。农村兴办面向本辖区老人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鼓励企事业等单位利用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等优先用于改建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用途,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的,以变更时土地市场价格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用途的,必需严格按土地出让、招标、挂牌、拍卖程序办理。

3、养老机构的水、电、暖、燃气管线(管道)工程和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取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费用,按居民收费标准或服务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入网费,减半收取视听维护费;免收电话、宽带互联网入网费,通信费给予适当减免;免收电表、水表接入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政府部门,用于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

4、民办养老机构开办医务室,在布局、人员素质等方面符合条件后,向卫生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有关标准设立,对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批准后,可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金融部门要加大社会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放宽放贷条件,提供优惠利率。

5、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民政部门应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接收需要生活照料的低保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和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助。

(三)推进专业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切实加强养老服务专业队伍人员管理、技能培训,鼓励医护专业人员到养老机构就业,逐步提高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扶持和帮助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办养老服务组织或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再就业。大力发展养老服务的志愿者(义工)组织和人员,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积极为高龄、病残老人服务。

(四)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

凡以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资为主体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用于养老服务,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他商业用房。在满足当地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的同时,对闲置、空余和暂时住不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床位,在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允许短期(最长2年)出租,出租经营项目必须是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对社会自费寄养老人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通过成本核算后确定收费标准。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由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环保、卫生、广电、文体、司法、税务等部门和老龄办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

(二)加强政府监管。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养老机构应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民政部门予以认定。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管理,强化建筑设施、卫生条件、人员配备、服务质量等养老服务行业准入标准,大力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向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增强市场透明度,促进养老市场的自由竞争、优胜劣汰。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对养老机构存在的侵犯老年人权益等严重服务质量问题,要限期予以整改,直至取消执业资格。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对养老机构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

(三)加强部门协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组织好重大养老服务项目的论证、筛选和推进工作。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加强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财政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建立经费刚性增长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做好有关养老保障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医疗服务的支持和指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环保部门要优先为养老设施建设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金融部门要积极引导和协调金融机构解决兴办养老机构中的相关问题。老龄工作机构要积极履行综合协调、参谋助手、监督检查的职责,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文体、影视发展中心、教育、税务、供电、供水、通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能,落实相应政策,共同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四)加强法制宣传。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 大力开展“敬老模范乡镇(村、居)”的创建活动,推动形成社会主义敬老爱老思想道德观。严厉打击和制止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或者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要及时给予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和先进典型事例,广泛动员全社会重视养老问题,增强责任和义务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老、关心支持养老服务业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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