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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办法实施细则

  • 来源:http://www.lmato.com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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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5-14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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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杭政函〔2011〕105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民发〔2011〕159号),认真做好下城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工作,现根据下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发放对象


具有下城区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待遇。


(一)80周岁(含)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50元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二)90周岁(含)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即原长寿保健补助)。


(三)100周岁(含)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300元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即原长寿保健补助)。


二、申请、审批


(一)申请


1、符合享受高龄津贴条件的老年人,应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自己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作为代理人提出申请,填写《高龄津贴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应提交有关材料:


(1)申请人出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正面复印件1份;


(2)申请人出示户口簿原件并提交首页、本人资料页复印件各1份;


(3)委托办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并填写高龄津贴申请委托书,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受托人的户口簿原件及首页、受托人资料页复印件各1份。


(4)申请人长期不在下城区域内居住,还须提供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居住情况证明,并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备案,留下有效联系方式。


(二)受理、审核


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人享受高龄津贴申请,认真调查核实相关证明,进行初审评议,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需跨区至外地调查核实的,可以顺延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审核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区民政局(老龄办)复核。


(三)审批


区民政局(老龄办)受理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核审批手续,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复核无异议后,统一登记造册,报市民政局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过街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变更手续的办理


(一)迁入


在杭州市其他区(县、市)享受杭州市统一规定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户籍迁入下城区后,应在30日内先到原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办理高龄津贴发放变更手续,然后携带最初申请时需要的相关材料,到迁入地所在社区居委会办理变更手续。


(二)迁出


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人,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区(县、市)迁移户籍的,要及时告知原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同时在30日内到迁入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办理高龄津贴发放变更手续,户籍迁出的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开始由迁入地发放。


四、高龄津贴计发与停止


(一)计发


80周岁(含)至89周岁老人的高龄津贴从2011年4月起执行。


1、首次受理时间为8月25日至9月10日,首次发放时间为9月下旬,首次发放时一并补发应发数额。


2、高龄津贴自申请人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计发,于审批后次月开始发放。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前一月度起申请高龄津贴。


3、由于各种原因延误申请的,经审批后,高龄津贴从申请人符合年龄条件的当月起计发。


4、因音讯全无等原因停止发放津贴的人员,再度出现后,可以重新申请高龄老年人津贴,核准后,从停止发放津贴的当月补发。


5、新迁入杭州市下城区户籍的80周岁(含)及以上的老年人,可以从户籍迁入当月起,携带最初申请时需要的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从迁入之月起计发。


6、已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但在发放高龄津贴前已经亡故、迁出的,从2011年4月开始到亡故、迁出的当月计发高龄津贴;因年满90周岁升级享受长寿保健补助的,从2011年4月到享受长寿保健补助的前一月计发高龄津贴。


(二)停止


1、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户籍迁到杭州市其他区(县、市)的,自迁出次月起停止津贴发放。户籍迁出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的,由区民政局(老龄办)办理注销手续,从迁出次月开始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2、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从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之日起满6个月,津贴停止发放。


3、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因故死亡,凭死亡证明到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从死亡次月停止津贴发放。


五、高龄津贴发放方式


高龄津贴的发放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各街道要联系当地金融机构,为80周岁(含)至89周岁的老年人开办领取高龄老人津贴的存折。高龄津贴实施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每月20日前,将应发津贴人员名册和发放金额交区民政局(老龄办)和金融机构,由区民政局(老龄办)将津贴款集中拨付到各街道,由各街道实行社会化发放到人。


90周岁(含)及以上的老年人高龄津贴(即原长寿保健补助)的发放按原方式原渠道不变。


六、高龄津贴资金筹集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的筹措,由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做好相关衔接工作。通过财政安排资金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共同解决。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其中30元每月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给付,其余部分资金以及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80周岁(含)至89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下城区按原资金渠道列支解决。市财政给予新增80-89周岁年龄段发放的高龄津贴(扣除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开支部分)的50%给予相应补助。


七、月报制度和复审


(一)各街道办事处每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内享受高龄津贴人员的新增、变更(升级、转移、暂停)、注销(亡故、迁出)等情况报区民政局(老龄办)。


(二)区民政局(老龄办)每月25日前将全区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汇总后报区财政局,同时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对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人员,各街道办事处每年6月和12月底各要进行一次资格条件的复审,复审中如发现人员亡故、失踪、户籍迁出本区等已丧失享受条件的情况,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


(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月2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或人员增减)电子数据提供给区民政局(老龄办)。同时,区民政局(老龄办)将上月城乡居民社会保险高龄津贴发放情况反馈给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八、管理要求


(一)区民政局(老龄办)负责高龄津贴的审核发放和检查、指导工作,核实高龄老人的有关情况,坚持动态管理,分类发放,并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基础数据库,。


(二)区财政局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的安排拨付,采取年初预拨和年底结算的办法。每年1月份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的高龄津贴划拨给区民政局(老龄办)指定的专用帐户,12月底区民政局(老龄办)根据本年度实际发放情况予以结算。


每年1月底之前,区民政局(老龄办)核实汇总下城区上年度高龄津贴发放情况并报杭州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每年市级财政统一对补助资金进行体制结算。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区民政局(老龄办)做好发放对象审定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请和发放程序,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开,接受群众和监督和检验。区财政局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做到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区监察、审计局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四)从事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凡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核的,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津贴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上述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坚决予以纠正,由纪检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已亡故,其亲属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高龄津贴的,其骗取的高龄津贴由所在街道予以追回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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