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民发〔2007〕19号
各自治县、区民政局,开发区农业与社会事业管理局:
根据居家养老工作发展的实际,结合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经市政府同意,从2007年5月1日起,我市调整居家养老护理员护理补贴标准。A、B、C级护理补贴标准分别由原120元、100元、80元提高至250元、230元、210元,平均提高130%。同时,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居家养老护理员经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可继续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调整居家养老护理补贴是市委、市政府深入开展“敬老行动”的一项具体措施,各县(区)一定要高度重视,纳入工作日程,认真抓好抓实。
二00七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