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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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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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2-13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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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民政局:
为贯彻实施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式样的通知》,现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是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法定证明。
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中的“机构名称”一栏应当填写与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名称一致的机构名称。
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中的“住所”一栏应当填写养老机构依法拥有所有权,或按规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固定服务场所的地址。
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栏应当填写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养老机构是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不是法人的,填写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五、《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中的“服务范围”一栏应当填写两项内容:一是服务对象,即收住对象的范围,包括重度失能老年人、中度失能老年人、轻度失能老年人、自理老年人;二是服务内容,即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
六、《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中的“证书编号”一栏采用全国统一的11位阿位伯数字编码方法。前2位数为公元纪年后两位;3-4位数为上海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5-7位数为发证机关代码;8-11位数为证书序列号,分别从0001-9999顺排。
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限”一栏起始日期应当与发证日期相一致,终止日期应当填写5年后的同一日期。
八、《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副本)“床位数量”一栏应当填写许可机关核准的床位数量。
九、《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副本)“变更事项记录”一栏应当填写养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的变更情况。
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副本)“监督检查记录”一栏应当填写许可机关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事项的变化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十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由市民政局统一制作下发。
附件:
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证书编号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式样
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副本)式样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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