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出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操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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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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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2-13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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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来沪社区居家养老从业人员就业管理,根据《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四类来沪从业人员试行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3]13号)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来沪从业人员的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出具灵活就业证明的对象
在本市社区助老服务社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来沪从业人员,可按规定提出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申请。
二、出具灵活就业证明的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1、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2、持有效健康证明;
3、年龄界限: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
4、本市相关部门颁发的《上海市养老服务护理员岗位合格证书(居家)》;
5、与服务组织签订服务协议半年以上。
三、出具灵活就业证明的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是出具来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的行业主管部门。为便于管理和登记,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委托区县民政局审定并出具。
四、办理灵活就业证明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2、本人有效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近期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1张;
4、本人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与服务组织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
五、出具灵活就业证明的程序
1、拟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人员向所在服务机构(社区助老服务社等)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服务机构校核人员基本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来沪社区居家养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
3、服务机构汇总本机构报名人员材料后,统一向所属街(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申报;
4、街(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汇总后,报区(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进行初步审核;
5、区(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将经过初审的名单集中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区(县)民政局审批;
6、区(县)民政局核定材料齐全规范后,在《证明》中加盖“××区(县)来沪社区居家养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专用章”予以确认,同时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7、获得《证明》后,申请人持《证明》及相关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六、附则
1、《证明》一式五份,来沪从业人员、服务组织、街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区(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区(县)民政局主管部门各持一份。
2、《证明》有效期为30天,逾期需重新出具。拟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人员可在有效期内,持《证明》及相关材料,前往就业所在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3、各区(县)民政局主管部门及各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审查审核工作,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查纠,确保出具灵活就业登记证明工作的严肃性和真实性。严禁出具虚假证明,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4、鼓励获得《证明》的申请人通过服务组织集体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附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样张)
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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