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全省示范化、规范化养老服务机构评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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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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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2-05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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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为加强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与服务,促进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开展全省示范化、规范化养老服务机构评定工作,特制定此方案。
一、参评条件
由国家、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经县级以上民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在我省范围内经营,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其主要经营服务场所养老服务床位100张以上,且连续正常经营满1年的机构。
二、评选方法
全省示范化、规范化养老服务机构评定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以《示范化、规范化养老服务机构量化评估考评表》(见附表)为依据,由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并推荐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养老服务机构直接向市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民政部门对申请机构建设、管理及当年年度经营情况进行考核,达到规范化养老服务机构标准的予以评定确认,并上报省民政厅备案;考核结果达到示范化养老服务机构标准的机构由市级民政部门推荐上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考核评定。
三、评选步骤
(一)逐级申报(5月31日—6月30日)。申报全省示范化、规范化养老服务机构的单位,通过自评达到参评条件后,形成申报材料(附佐证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并推荐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养老服务机构直接向市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考核评比(7月1日—9月1日)。考核评比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1. (7月1日—7月31日)市级民政部门按照量化标准对申请机构进行考核,达到规范化养老服务机构标准的予以评定确认,并上报省民政厅备案;考核结果达到示范化养老服务机构标准的机构由市级民政部门推荐上报省民政厅。
2. (8月1日—8月31日)省民政厅根据市级民政部门推荐上报的机构名单,按照量化标准集中时间统一组织考核评比,评选示范化养老服务机构。
(三)挂牌奖励(10月份)。在“重阳节”(10月23日)前夕,举办全省示范化、规范化养老服务机构挂牌仪式,由省民政厅对评定确认的全省示范化养老服务机构予以命名、挂牌并通过省级福彩公益金“以奖代投”给予适当奖励性资助;同期,各市级民政部门对评定确认的全省规范化养老服务机构予以命名并挂牌。
(四)复查抽检。对于命名的全省示范化、规范化养老服务机构实行挂牌管理,省民政厅将组织各市(地)民政部门对示范化、规范化养老服务机构不定期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相应标准的单位将取消命名,予以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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