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财政局关于促进养老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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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1-02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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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民发[2008]76号
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区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快速发展,落实区政府实事项目,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日托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社会办养老机构是除政府投资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开办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新增养老床位一次性补贴)
为鼓励社会力量来我区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凡社会力量在静安区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并纳入当年市、区两级政府实事工程的,除享有市、区政府现行政策给予的补贴外,每张床位再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
第四条(房租补贴)
为鼓励社会力量来我区租赁房产兴办养老机构,凡社会力量在静安区兴办养老机构,并纳入当年市、区两级政府实事工程的,自机构开业之日起三年内,视租金支付和机构运营情况按年度给予租金补贴每天每平方米0.30元。
第五条(运营费补贴)
为提高我区养老机构的服务水平,凡在静安区登记注册的养老机构,经年检合格且行业评比达标的养老机构,每收住一名静安区户籍困难老人给予120元/月的运营费补贴。
第六条(抵扣护理费用)
凡符合居家养老政府补贴范围的静安区老年人,申请入住我区养老机构的,其政府补贴部分可申请带入养老机构,用于支付抵扣护理费用。
第八条(补贴经费来源和调整)
促进静安区养老机构发展的资金补贴来源于财政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补贴范围和标准可根据本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情况调整。
第九条(经费补贴申请)
凡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养老机构申请上述经费补贴,可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设置批准书、执业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经费补贴审批)
区民政局委托区养老机构服务指导中心对养老机构的经费申请书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和养老机构的年检情况进行审批,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养老机构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静安区养老机构申请各项补贴的补贴标准、审批程序、违规处理等内容由区民政局另行制定《关于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实施细则》予以规范。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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