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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 来源:http://www.lmato.com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 浏览:608
  • 2013-12-31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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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完善老年人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探索建立生活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基本护理服务长效机制,提高失能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定义


  “失能老人”指部分或者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按照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包括的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洗澡六项内容衡量:经生活能力评估认定三到四项“做不了”,日常生活行为需要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或他人帮助的,定义为“半失能”(中度失能);经生活能力评估认定五到六项“做不了”,日常生活行为完全依赖他人护理的,定义为“失能”(重度失能)。


  二、发放对象和范围


  凡具有我市户籍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


  三、发放标准


  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四、组织管理


  (一)县(市)区成立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当地老年人医疗康复行业的专家或具有职业资质且长期从事失能老人养护工作的养老护理员、社会群众代表三方组成。承担指导基层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组织、培训人员、专业人才档案管理和裁定基层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争议案例等工作。


  (二)居(村)委会成立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小组,成员由社区工作人员、老年人医疗康复专家或长期从事失能老人养护工作的养老护理员、社区群众代表三方组成。承担本辖区户籍失能老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


  (三)家属对两级评估组织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由家属提供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进行认定。


  五、申请程序


  失能补贴发放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评估、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局备案的程序进行,实行三级审批、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一)申请。失能补贴由申请人(失能老年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未成立居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失能老人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张)、低保、低收入证明材料以及本人在审批机关指定银行开设的储蓄存折账号复印件(低保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领取低保金银行存折账号复印件),并填写《失能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的,还须提供本人的委托证明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需出具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的居住证明。


  国办养老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低保失能老人,其护理补贴可委托国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代理申请,补贴资金由机构统一安排使用。


  (二)评估。居(村)委会接到申请后,要组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小组入户调查评估,并填写《老年人生活自理状况评估表》,按表中测评分数,将达到重度依赖程度的失能老年人和达到中度依赖程度的半失能老年人,作为此次补贴确定结果,形成一致评估结论签署审核意见。评估结果应采取适当形式公示7 日,征求群众意见后,将合格的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评估小组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评估结论的案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汇总上报县级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审委员会最终裁定。


  (三)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对居(村)委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和信息录入,建立街道(乡镇)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信息数据库,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签署意见后将《失能补贴申请表》、《老年人生活自理状况评估表》和《失能补贴汇总表》及电子版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评审委员会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及时纳入失能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时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失能补贴申请材料审批确定后,应在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以及居(村)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五)发放。符合失能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准后,自批准申请的次月起计发补贴。


  失能补贴应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变更或终止


  (一)享受失能补贴待遇人员户籍跨县(市)区迁移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失能补贴变更手续。户籍迁出当月的失能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由迁入地发放。


  (二)享受失能补贴待遇人员长期到外地居住或者入住养老机构的,应到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备案,并建立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


  (三)享受失能补贴人员去世的,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民政部门通报信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办理失能补贴注销手续,并于死亡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失能补贴。


  (四)享受失能补贴人员已死亡,其亲属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补贴的,其骗取的补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追回。


  (五)享受失能补贴待遇人员离开居住地后,自没有音讯之日起满3个月的,停止发放补贴。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补贴的人员再度出现,可以重新申请失能补贴,重新申请核准后,从批准申请的次月起发放。


  七、监督管理


  (一)资金管理。各级政府要足额落实失能补贴资金。县(市)政府(含梅里斯区)要从本级预算和福彩公益金中落实;市本级各区采取市、区财政两级负担的原则,由市财政负担50%,区财政负担50%的办法筹措资金解决。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管,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失能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程序和资金筹集、支付、管理具体落实办法。


  (二)使用监督。享受失能补贴待遇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享受失能补贴待遇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街道办事处(乡镇)要每年进行一次复查,核查情况要于年底前书面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现问题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纠正,并将情况进行公示。


  居(村)委会应当定期对享受失能补贴待遇人员进行回访,了解失能老人生活状况及补贴领取情况,填写回访记录。对于失能老年人的扶养人存在侵占失能补贴、不履行护理义务、虐待老人等现象的,居(村)委会工作人员应当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将情况逐级上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应当提请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由居(村)委会对该老人失能补贴资金实施监管,委派或者雇佣服务人员为老人提供护理服务并建立补贴资金使用台账。


  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失能补贴待遇的人员持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县(市)区民政部门举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书面答复举报者。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纠正。


  (三)工作人员管理。从事失能补贴审批和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


  2.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失能补贴资金的;


  4.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失能补贴的。


  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2012年11月5日发布的《齐齐哈尔市城镇“三无”失能老人、低保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齐政办发〔2012〕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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