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市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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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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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2-27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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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吉林市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增加收费项目的请示》(吉市民字〔2006〕25号)文件收悉。为了促进老年事业发展,满足老年人的自愿需求,市社会福利院根据省民政厅、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取自费收养人员试行标准的通知》(吉民发〔1990〕56号),经研究,同意吉林市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接收自费收养人员,开展特需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老年公寓护理费和住宿费为经营性收费。
二、老年公寓必须具备以下设施条件:在基础设施上,二人间有彩电、壁柜、床头柜、室内厕所(含坐便、淋浴);三人间有壁柜、床头柜。在公用设施上,除整个公寓应设置卫生所外,每层楼还应配备男女厕所、淋浴间、洗手池等。在娱乐设施上,还应配备健身房、活动室(有电视机)、棋牌室、乒乓球室、台球室等。
三、具体收费标准:
(一)老年公寓住宿收费标准:二人间每人每天10元;三人间按阴、阳面分别为每人每天5元和7元标准。
(二)老年公寓特需护理费收费标准:
1.生活基本自理或部分自理者(洗衣服、洗澡、需用他人辅助完成)每人每月100元标准;
2.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生活完全依赖他人完成),护理人员能做到24小时全天候服务的,每人每月200元标准。
四、你局收到此通知后,市社会福利院应到发改委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使用规定票据,并将收费标准在收费处公示,随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通知,自2006年11月5日起试行一年。原市物价局《关于吉林市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吉市价收字〔2003〕3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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