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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关于资助民办福利机构的实施意见

  • 来源:http://www.lmato.com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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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12-27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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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民[2008]48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4]19号)和《沈阳市进一步落实我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及市政府2007年第13次常务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入福利事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以简称福利机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社会福利社会化是发展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必经之路。伴随着我市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传统的家庭养老服务功能正在逐步弱化,养老机构的床位数量严重不足,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等项工作又处于起步阶段。因此,鼓励和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增加福利服务设施数量,扩大福利事业的覆盖面,对于有效缓解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和城市化发展进程中所带来的社会福利服务供需之间的矛盾,促进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福利机构为补充的社会福利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具有深远而重大意义。

二、资助范围

凡经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批准,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为老年人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在资助范围。

三、资助条件

(一)受资助福利机构必须达到《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标准。

(二)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0%以上。

(三)经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含年检)合格单位。

四、资助标准

凡2008年以后批准新建设或改扩建并符合资助条件的福利机构,按新增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2000元。

五、资助金来源

资助2008年以后批准新建设或改扩建的福利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的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1:1配比。

六、资助金的申请与审批

(一)资助金的申请

1.福利机构书面向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资助报告;

2.填写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审批表》;

3.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市民政部门年检合格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件(副本)及复印件;

4.提交本年度收养养员的收款收据原件;

5.提交入住福利机构“三无”老人、低保特困老人证明材料。

(二)资助金的审批

1.区、县(市)民政部门及财政部门按照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规定,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福利机构进行评估、核查、提出资助意见,上报市民政部门。

2.市民政部门及财政部门对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的资助报告予以审核,实地验收。

七、资助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资助金主要用于福利机构的设施改造、完善和改善服务。

(二)资助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或者截留转移。

(三)使用资助金购置的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的,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台帐管理制度。

(四)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将资助金直接拨付福利机构。

(五)市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将对福利机构的资助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取消资格。对改变资助金用途的,要予以纠正并严肃查处。

(六)受助福利机构接受资助5年内不得转向经营,并做书面承诺。如转向经营,必须向市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同意后,在一个月内向财政部门退还接受的全部资助资金,并妥善安置好入住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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