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老年人享受优惠优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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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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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2-27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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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老联字[1999]1号)
各县(区)委老干部局、老龄委,市直各有关部门:
按照辽老联字[1998]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全市60岁(含60岁)和70岁(含70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优惠优待提出如下规定:
一、对60岁以上(含60岁)的老年人优惠优待规定。
1、为老年人医疗保健提供优先服务。市内各级医院、门诊部、疗养院要积极创造条件为老年人开设老年病房、门诊,开设家庭病房,并在挂号室、就诊室、收款处、药局、住院处等窗口挂“老年人优先”的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
2、在市内各车站(火车站、汽车站)设置“老年人优失购票”的标志,候车室要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老年人在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本市发出的长途汽车、火车可优先检票、进站、上下车。
3、市内各理发店、浴池、商场(厦、店)及综合修理部等各类服务行业均应在营业室设置“老年人优先(或优惠)”标志,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实行电话预约服务、家庭服务、分片包干服务等措施,以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话需求。
4、文化、体育、康乐等福利服务设施对老年入应优惠优待开放。
5、对涉老案件各级司法部门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给予法律援助。对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由各级法院(庭)审理,可缓交、减交或免交。
6、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的老年经济实体,各级政府按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照顾。
7、对老年人再婚登记只收工本费。到各级医院进行婚检免收医学检查费。
8、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二、对70岁以上(含70岁)的老年人优惠优待的规定。
1、按省规定,为70岁以上(含70岁)的老年人发放优待证,持证人在省内各市凭证享受当地优惠优待规定。
2、免费进公园(市内各公园)及自然保护区。
3、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4、到市、县(区)、乡(场)镇属医院就诊,免收挂号费。
5、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6、进入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艺术馆等文化娱乐和体育健身场所或影、剧院看电影和文艺节目票价优惠幅度不得低于50%。
7、安置回迁住房时经本人申请,可以不参加统一摇号,安置在住房的最底层(如最底一层不够可延至二层),但要参加该楼层摇号。
8、农村老年人根据实际困难,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定同意,其家庭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减免老年人的村提留。乡人民政府认定的贫困村的老年农民可适当核减乡统筹费。
三、百岁以上(含百岁)老人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100元,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由当地的老龄部门发放。
四、各县(区)、各部门在优惠优待老年人政策上,某些条款项目优于本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低于本规定的必须按此规定执行。
五、优待证由市政府监制,市委老干部局审订办理,中、省直的老年人在户口所在地市委老干部局办理。
六、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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