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对投资老年公寓者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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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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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2-27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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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社会福利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对此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应酌情给予减免。
2、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养护服务项目免征营业税;对社会福利机构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3、征用或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社会福利机构,免缴土地垦复基金。
4、免缴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5、用电按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用水价格收取。
6、各地在制定本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时,要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明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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