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对60岁以上的老年人优惠待遇规定(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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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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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2-27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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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老年人医疗保健提供优先服务。市内各级医院、门诊部、疗养院要积极创造条件使老年人能够优先看病、住院和得到优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并在挂号室、就诊室、收款处、药局、住院处等窗口挂“老年优先”的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
2. 在市内各车站(三等以上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客运站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侯车(船)室要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火车站设在母婴侯车室)、车、船上设置一定数量的敬老席。老年人在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时,可优先检票、进站、上下车(船)。
3. 市内各理发店、浴池、商场(厦店)及综合修理部等各类服务行业均应在营业室设置“老年人优先(优惠)”标志,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实行电话预约服务、家庭服务、分片包干服务措施,以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4. 文化、教育、康乐等福利服务设施对老年人应优惠优待开放。
5. 对涉老案件各级司法部门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给予法律援助。对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缓交、减交或免交。
6. 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的老年经济实体,各地政府按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照顾。
7. 婚姻登记只收工本费。到各级婚前医院检查机构进行婚检,免收婚前医学检查费。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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