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关于规范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管理和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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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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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2-24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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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民发〔2005〕87号
各区民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大工作力度,鼓励和调动各区工作的积极性,市局将下拨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试点单位2005年居家养老服务引导资金。为规范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更好地发挥市引导资金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来源
居家养老服务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资金、福彩公益金、公益性岗位补贴,省、市引导资金及社会捐助等构成。以省、市引导资金为辅,各区投入为主。
二、引导资金使用方向
省、市引导资金分批次下拨后,各区要按照要求安排配套资金。省、市引导资金在为老人购买服务后有结余的,可适当用于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管理费补贴,具体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1、为“三无”、低保、特困老人居家养老购买服务的补贴,省、市引导资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2、社区日间照料补贴。主要用于资助社区日间照料机构初建时购置所需设施、设备,制作工作流程挂板等。
3、居家养老管理费补贴。主要用于开展服务需求调查费用,服务员、管理人员培训,服务员服装、居家养老标识制作等费用。
三、资金分配原则
1、依据各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规模、户数、居家养老需求情况。
2、鼓励先进,重点资助国家、省、市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试点单位。
四、资金管理使用
1、从2006年起,各区分别于5月底和10月底,向市局上报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重点是省、市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及享受政府补贴的居家养老人员和为其服务的服务人员名单。
2、各区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资金使用专户,专款专用,规范管理,不得挪作它用;要建立居家养老人员档案,有专人负责管理。
3、市局每年将定期检查两次,平时也将进行不定期抽查,一经发现资金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视情节对该区予以缓拨、减拨或扣发资金。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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