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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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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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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12-24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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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市政办〔2012〕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落实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国办发〔2011〕60号),加快完善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快养老福利事业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是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老有所养”目标的重要举措,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随着老年人口数量的增加和传统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社会化养老问题越发凸显,多层次、多样性的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加,而我市的养老福利事业近年来虽取得了较大进步,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与新形势、新任务、新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筹规划,体系建设缺乏整体性;区域布局不合理,城乡发展不平衡;社区养老处于空白,居家服务功能缺失;机构床位不足,供需矛盾突出;政府投入不足,民间投资有限;服务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行业发展缺乏后劲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清发展养老福利事业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福利事业发展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明确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从我市实际出发,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在“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级政府要对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发展统筹考虑、整体规划。要制定明确的目标和任务,落实优惠政策,支持重点领域建设,推动形成服务网络,保障其可持续发展。


       2.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加强政府职责,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行业界限,开放社会养老服务市场,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贴息等多种模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城乡自治组织和专业性社会工作组织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积极营造科学有序、合作共赢的养老服务格局,不断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3.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区域内老年人口数量和养老服务发展水平,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安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导向,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日间照料为重点,分类完善不同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的功能,优先解决好本区域内需求最迫切的养老问题。


       4.深化改革、持续发展。按照管办分离、政事政企分开的原则,统筹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逐步完善养老服务的投入机制、服务规范、建设标准、评价体系,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确保养老机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三)总体目标。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要求,到2015年,基本构建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0张以上,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在全市城市社区普遍推行,50%的乡镇建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50%的农村社区建立养老服务互助组织或养老服务设施。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全市社会养老服务水平与我市人口老龄化形势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


       三、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设施建设。每县(市、区)至少建有一处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设施。要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扶持力度,制定具体的资金扶持办法,大力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对新建和改扩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市、县两级财政按建设床位数量,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助;对运营良好、经评定达标的养老机构,以及接收五保、低保、优抚对象等困难老人入住的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和困难情况,市、县两级财政每年预算列入一定的资金予以补助;对贫困县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市财政予以适当倾斜。


     (二)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及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全面展开。通过政策引导、税费优惠和提供低偿或无偿社区服务场所等措施,积极培育和引导各类养老服务组织介入社区及居家养老服务领域,鼓励大型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连锁经营。整合利用社区服务设施资源,重点建设一批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广泛开展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康复护理、精神慰藉、送餐代购、咨询指导、法律维权、安全巡视等养老服务,逐步形成完善的社区及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市、县两级财政每年要预算一定的社区及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用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托老所等社区养老服务项目的设施建设、网络建设、经费补助以及养老服务组织的经费补助。对居家养老且失能半失能的城市特困老人,市、县两级要根据本地实际,给予一定的困难老人居家养老补助。


     (三)推动农村敬老院开展社会化服务。积极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新建、改扩建规模合理、功能实用、设施齐全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进一步深化农村敬老院星级创建活动,不断提高集中供养率。农村敬老院在满足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要基础上,要进一步拓展服务功能,积极为农村其他低收入、高龄、独居和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对居家养老且失能半失能的农村特困老人,市、县两级要研究制定相应的补助政策。各地依托敬老院建立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扶持农村建立养老互助组、养老服务站、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组织和机构,逐步健全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


     (四)加强城乡老年居民的医疗保障服务。政府兴办的综合性医院,要设立老年门诊或老年医疗指导中心,针对老年群体开展医疗卫生服务。鼓励设立老年病专科医院、老年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鼓励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依法设立门诊部或卫生所,符合资格条件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入住社区内老年公寓、托老所等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要积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五)大力发展老年文化体育教育服务场所。各级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文体设施,通盘考虑、科学配置,保证老年人文体活动的需要。社会各类文化体育设施,应优先向老年人开放。积极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老年教育,满足老年人再学习的需求。


     (六)促进老年用品和服务市场开发。积极引导企业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开发、生产和经营老年食品、护理用品、康复辅具和自助设备等老年用品,满足老年人及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特殊需求。大力发展老年旅游、老年文化和老年保健市场,鼓励相关领域的企业开发适合老年人消费特点的旅游产品、书刊杂志、音像制品、健康保健等产品和服务,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


     (七)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各地要把促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作为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星级创建活动,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格局。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税费优惠。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等经营单位应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电、供暖、燃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


     (八)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对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优先保障,政府投资的或民政部门接受社会捐助资金用于社会福利设施建设项目的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其他资金用于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的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将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新城建设和老城改造规划。对纳入建设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优先审批。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土地。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厂房、民用设施改(扩)建成民办养老机构。新建住宅小区要配备养老服务用房。

       对现有养老服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者改变用途,确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给予重建。


     (九)建设专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把建设养老服务队伍与促进社会就业结合起来,将养老服务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与鉴定体系,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实行免费养老服务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所需经费全额由政府财政预算拨付。扶持有关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设涉老服务专业,全面推进养老服务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工作。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工资水平,落实社会保障待遇,促进养老服务队伍稳定。鼓励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并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积极倡导、发展志愿者队伍,探索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制等互助服务体制,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志愿者、义工参与养老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开发养老公益岗位,引导和鼓励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不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十)规范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人社、工商、卫生、物价等部门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督,逐步推进行业监管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组建养老服务行业协会,通过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依法明确和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入住老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加强对公办养老机构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入住对象资格审核和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补助条件等方面的评估、评审,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十一)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市、县两级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倡导社区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养老服务热线、居家养老呼叫系统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沟通渠道。


       四、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保障


     (一)建立协调机制,加强统一领导。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晋城市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组”,负责协调处理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各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明确部门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促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争取国家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项目。市民政局负责养老福利事业政策的制定;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进行福利机构资格认定,对民办养老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登记注册;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规范和监管;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星级创建标准;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资金扶持办法;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市财政局负责研究促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财税政策,落实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资金保障措施,协调、制定具体的资金扶持办法;建立资金补助逐年增长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设立养老护理员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和资格认定;开发社区养老服务公益岗位;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的房租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及养老服务业意外风险救助金等补贴资金;研究拟定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政策措施。市规划局负责将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规划;整合各类社区设施资源,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完善场所设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用地,纳入土地编制年度计划。市教育局要充分发挥教育系统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配合人社部门开展对养老护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制定老年人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设立老年人卫生指导机构,宣传普及老年疾病护理知识;规划整合社区医疗网点,针对老年人群体开展社区医疗服务;推动公立医院设立老年门诊,制定落实老年人医疗相关优惠政策。市老龄办负责落实老年人高龄补贴政策,开展爱老敬老宣传。团市委、市妇联要动员和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义务帮扶活动。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切实解决推进养老福利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


附件:晋城市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组成员名单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3日




       附件:晋城市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组成员名单


       组  长:茹栋梅   副市长

       副组长:

       卫永太   市民政局局长

       杨元平   市人民政府副处级督查员

       成 员:

       朱晓波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总工程师

       王祥生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文明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克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宋书文   市规划局副局长

       戴建军   市卫生局副局长

       和致胜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秦三广   市教育局副局长

       岳卫星   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李云平   市老龄办副主任

       刘  毅   团市委党组成员

       张连平   市妇联副主席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副局长李文明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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