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扶持资助老年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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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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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2-24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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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市发改委 市国土局 市规划局 市建管委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供电局
二00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为推进我市社会养老事业的发展,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有关通知精神,现提出我市扶持资助老年福利服务机构意见如下。
一、老年福利服务机构建设
(一)各县(市、区)要将老年福利服务机构及床位数
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基本建设训—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
(二)老年福利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划拨供地;应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给予适当优惠,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属于新增建设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按照评估确认地价的80%收取;属于盘活存量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按照经评估确认地价的20%收取。
(三)各县(市、区)在制定城镇居住区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应将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城镇人口不足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 (乡镇)要设立一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中心,同时附设一处可容纳30—50名老人的养老院,城镇人口超过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则要按上述要求增设新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每个社区(村)要建设一处星光老年之家。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设施要尽可能建在靠近社区(村)、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要严格按照规划和老年人福利机构建设、建筑标准及规范施工,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此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酌情给予减免。
(四)对老年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兴办的第三产业,单位和个人对老年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的捐赠,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执行。
(五)老年社会福利服务机构使用的电、水、暖气、煤气,按居民生活收费价格标准收费。建设施工、配套工程和安装按成本价收费。
(六)老年社会福利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己取得执业许可证,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在定点范围老年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七)在老年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养老并享受社会保险的人员,社会保险机构可委托社会福利机构代办养老金发放等服务性工作。
二、扶持资助范围
经民政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老年人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非营利性老年社会福利 服务机构。老年活动中心、星光老年之家。
三、扶持资助条件
养老服务机构必须达到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有关老年人服务 规定要求;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活动中心、星光老年之家必须通过民政部门验收,年度检查合格,年内无严重责任事故 与重大服务纠纷,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90%。
四、资助程序
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活动中心、星光老年之家申请扶持资助,应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书,民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年检合格的相关证明:“公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应提供基层政府部门或单位与社会经 营者签订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复印件等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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