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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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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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8-18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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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积极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亳政[2011]1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办养老机构,是指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利用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
第三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范围为:经县区民政部门批准,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资质,在本市县区范围内设置的社会办养老机构。
第四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原则:
1、坚持社会投入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
2、坚持补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
3、坚持补助资金由县、区投入为主的原则;
4、坚持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是指对新建、改扩建和租赁等方式兴办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新建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建设补贴申请条件、程序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申请建设补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县区养老服务发展规划;
2、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运营满1年以上;
3、符合有关老年人建筑设计等文件规定;
4、养老床位数须达到100张以上(含新增床位);
5、养老机构投入运营后,五年内不改变服务性质承诺书。
第七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应当于建成一年后,向所在地县区民政局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申请表》;
2、《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消防验收合格证书》、《食品卫生合格证书》等;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机构建筑设计(含床位布局)平面图;
5、机构建设资金报告及验资证明。
第八条 县区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补助条件、建设资金、床位数量、补助金额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第九条 对新建、改扩建及已建成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在取得《社会养老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经验收合格后,同级财政根据不同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100—199张床位的,按每张床位1000元补贴;200张床位以上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补贴。对租赁等方式创办的社会化养老机构,自民政部门审批之日起运营5年且床位数达到100张以上,经验收合格的,同级财政分5年,按每年每张床位300元给予补贴。
第十条 对采用国家、集体、社会力量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养老机构,按社会力量投资比例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三、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是社会办养老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是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的监管部门。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受所在辖区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补助资金,由县区每年在政府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用于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改造、完善设施设备和弥补日常运营经费不足,提升老年人生活水平。
第十四条 申请建设补助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必须与主管部门签订《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或者截留、转移和私分。
第十六条 给予补助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有权取消补助,并视其情况追回补助资金。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养老机构性质、名称、地址、法人(主要负责人)或擅自分立、合并、解散养老机构的;
(二)擅自改变床位设置数量、标准或者人员配比严重不足的;
(三)经主管部门认定取消补助的其它情形。
四、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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