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落实养老机构有关价格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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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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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2-20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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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价管[2011]25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0]72号)、《河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10号)有关规定,现就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等价费事宜通知如下:
一、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水、用气(管道燃气)、取暖价格和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资费,按当地居民使用的相应价费标准执行。现行低于当地居民使用价费标准的,维持现行价费标准不变。
二、养老家庭服务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与居民生活类用水、用电、用气、取暖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
三、此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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