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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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7-28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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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政发(2008)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全国、全省老龄工作会议要求,开创我市老龄工作新局面,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老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意义
老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和谐。切实加强老龄工作,大力发展老龄事业,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助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截止2007年底,我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16.08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6.56%,属于典型的“未富先老”地区。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做好老龄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推动我市老龄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强老龄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十七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工作方针和市委“两创一促”总要求,着眼于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和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制定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业和老龄产业,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老龄事业健康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老龄事业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坚持家庭养老与居家服务相结合,进一步完善老年社会化服务体系;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进一步发展养老服务业;坚持道德教育与法律约束相结合,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坚持关心老年人的物质需求与精神文化需求相结合,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物质文化生活;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开展老龄工作;坚持为老服务与开发老年人才资源相结合,重视发挥老年人的作用。
(三)主要目标。到2010年,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口老龄化要求的老龄工作体制,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以老年福利、生活照料、医疗保健、体育健康、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老年服务体系,提高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基本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三、进一步加快老龄事业发展
(一)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不断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健全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积极发展企业年金。探索与渔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衔接,渔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多元筹资的新型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到“十一五”末,确保劳动年龄段以上90%的被征地老年农民纳入保障范围,按月享受养老保障金。推进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扶助制度。探索城乡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现养老保障体系制度全覆盖。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三无”、“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制度,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集中供养标准,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稳定在95%以上。
构建新型养老服务支撑体系,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及《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各级政府结合城市化进程,科学规划布点,建设一批具有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等功能的公共服务设施,以适合不同层次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充分利用现有旧校舍、闲置办公楼等场所资源,兴办托老所,妥善安置留守在“迁移岛”上的老年人。各级政府要根据托老所的实际入住人数,按比例给予每人每年适当的补助,并纳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提倡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给老年人发放生活补助金。
(二)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健全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城镇老年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参保率,启动实施两年一次城镇参保老年居民健康体检;积极推进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老年渔农民参保率达到90%以上,逐步提高医保享受标准。健全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将老年人纳入救助范围,尤其是渔农村的“三老”(老党员、老村干部、老优扶对象)人员要优先救助,逐年增加资金投入,提高救助水平,实现医疗保障体系全覆盖。
加大对渔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渔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渔农村老年人就近就便看病治疗;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护理和康复等多种服务。对90岁以上老年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免费体检,对60周岁以上的参加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老年人,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加强“迁移岛”上的卫生医疗站建设和医务人员配备,组织巡回医疗队,定期上岛送医送药。探索和推行慈善助医活动,公募慈善组织要总结经验,扩大慈善助医卡工作,鼓励富裕企业为渔农村老人医疗救助设立私募慈善基金。加强老年病防治和康复研究工作,指定1至2所综合性医院开展老年病的防治研究,加强老年病预防、康复和保健知识教育。
(三)切实做好优待老年人工作。贯彻落实全国老龄委等21个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关注贫困、高龄、孤寡、病残以及有特殊贡献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各级政府要将老年人享受优待规定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各相关部门要研究具体措施,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现有规定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四)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尊老敬老法制和道德宣传教育工作。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纳入“五五”普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普法教育普及率城市不低于95%,渔农村不低于75%;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弘扬传统敬老美德;提高城乡老年人法律意识,健全城乡老年人法律服务与援助体系。2010年之前,县(区)及县(区)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和老龄工作部门,要建立老年法律援助站;乡镇(街道)和社区法律服务机构,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渔农村家庭签订赡养协议书工作。
(五)切实提高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营造老年人发挥余热、“老有所为”的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和社区要积极开发和利用老年专业人才资源,根据市场需求和老年人的意愿,积极搭建老年人才服务平台;引导基层老年人协会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原则规范协会建设,带领广大渔农村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力所能及地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参与开展和谐家庭、和谐社区、和谐乡镇创建等公益活动和从事种养植及加工业等经济活动;倡导和支持老年人开展自助互助活动。
(六)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倡导健康文明新风尚。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老年人协会的作用,推动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老年人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逐步形成健康文明的新风尚;进一步完善老年教育网络,在“十一五”期间,各县(区)要建立老年大学和老年电大分校,80%的乡镇(街道)要建立老年学校和老年电大教学点,90%的社区建立老年学校(电大)教学点(班),全市老年大学(学校)、电大在读老年学员达到老年人总数的10%。各级政府要加大老年活动设施投入,结合渔农村“星光老年之家”建设,逐步达到相应的星级老年活动中心(室)标准,已建成的公共文化体育活动设施,要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加强老年体育和老年文艺团体建设,加强对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组织送文艺下乡活动,为渔农村培训老年文艺骨干。继续办好老年文化艺术周和“老人节”庆祝活动。以城带乡、以城促乡、城乡联动,丰富渔农村老年文化生活内容,提高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质量。定期开展老年人国民体质检测,为老年人科学锻炼提供依据。充分发挥老年体协的作用,引导老年人参加各种有益身心的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使经常参加老年体育活动的老年人达到老年人总数60%以上。
四、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对老龄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要把老龄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和关心老龄工作,积极协调和解决老龄工作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老龄工作。
(二)加强老龄工作的组织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建立健全县(区)、乡镇(街道)老龄工作机构,未建立老龄机构的乡镇(街道)应尽快建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达到县(区)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实际工作人员3人以上,乡镇(街道)至少有1名专职人员,可从乡镇(街道)退居二线的领导干部中调剂解决。加强老龄工作机构自身建设,干部队伍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建立一支廉洁奉公、精干高效、作风优良、甘于奉献的老龄工作队伍,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要建立老龄干部逐级培训责任制,市老龄办负责对乡镇(街道)以上老龄干部的培训,县(区)负责对老年人协会会长的培训。指导渔农村老年人协会按照《浙江省基层老年人协会组织通则》和《浙江省基层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标准》,开展规范化建设创建活动,并积极探索渔农村基层老年人协会依法登记管理工作。要把老龄工作纳入城乡社区建设,建立完善社区老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老龄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大对老龄工作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安排相应的老龄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市老龄办工作经费按每位老年人3元,县(区)老龄办工作经费每位老年人不得少于5元,乡镇(街道)老龄办工作经费按每位老年人7元的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公共财政应加大对渔农村老龄工作的投入,重点用于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渔农村贫困老年人生活和医疗救助、老年文化体育活动、老年教育等。适时出台部门和行业规章,把政府有关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巩固和发展我市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
(四)建立老龄工作激励机制。继续开展老龄工作先进县(区)、先进乡镇创建活动,适时启动敬老模范社区、模范个人等评先创优活动,树立、推广老龄工作和为老服务先进典型。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完善老龄工作激励机制。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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