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做好建设养老机构用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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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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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2-20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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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土资发〔2011〕40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民政局:
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我省养老服务体系,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推动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0〕72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建设养老机构用地工作通知如下:
一、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积极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二、将养老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纳入绿色审批通道。
三、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
四、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确定出让底价时,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
五、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可以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
六、对研发养老服务产品的生产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民政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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