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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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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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6-05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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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的十六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从工业、消费等几个方面保持经济总体平稳增长。《措施》将从即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一年。
企业缓缴养老保险 期限不超过6个月
同时,四川允许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统筹地区可适当降低参保企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核定,但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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