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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增加90-99周岁老人“尊老金”的通知

  • 来源:http://www.lmato.com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 浏览:985
  • 2014-04-17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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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财政局,开发区民政办、财政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处、财政处: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5号)、《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尊老金”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民生推进幸福扬州建设的意见》(扬发[2011]1号)、《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发[2011]9号),决定从2011年起,90-99周岁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标准发放长寿补贴。为切实做好90-99周岁老人“尊老金”提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凡户籍在我市各县(市、区)范围内90-99周岁老人“尊老金”发放标准,均于2011年1月起,由每人每月50元增加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二、经费保障


按现行省辖县财政体制和《关于对市区高龄老人发放“尊老金”的实施细则》(扬财社[2008]54号)文执行,即宝应县、高邮市、江都市、仪征市和邗江区(新城西区)发放“尊老金”所需资金由本地财政解决,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发放“尊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各级财政都要将“尊老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实施办法


严格按照市老龄办、民政局、财政局2008年11月27日印发的《关于对市区高龄老人发放“尊老金”的实施细则》(扬财社[2008]54号)文规定程序,认真进行申报、审核、发放,确保于每年“敬老日”(即重阳节)前将“尊老金”如数发放到每一位老年人手中。


扬州市民政局  扬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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