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统一城乡居民农籍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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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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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3-17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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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津市人社局获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天津市统一城乡居民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本市统一城乡居民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按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规定,已参加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在乡村中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城镇中的乡村企业从业的人员,符合《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参保条件的,可以统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为已参加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通知》规定,农籍职工个人缴费与单位缴费及利息全部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本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缴费补贴合并,作为计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依据。已经参加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城乡居民和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相应增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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