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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年检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年审的通知

  • 来源:http://www.lmato.com
  • 发布者:养老院发布员
  • 浏览:444
  • 2014-02-13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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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民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下发本市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年度验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货[2010]23号)和《上海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试行)》(沪民企管发[2007]23号)的精神,本市民政、税务部门将联合开展2013年度全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年检暨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年度验审。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将同时进行2013年度全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年检和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年度验审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年审”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年检年审范围

本市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民政部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

二、年检年审时间和程序

2013年度年检年审时间为2014年2月7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共分三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2014年2月7日至2014年2月28日。福利企业根据年检年审标准进行自查并上网将检查情况填报《上海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年检表》(附件一)、《上海市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年度审验申请审核表》(附件三),连同《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于2014年2月28日前报区(县)民政主管部门申请验证。

(二)区县检查审核:2014年3月3日至2014年3月21日。区(县)民政主管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按标准组织开展检查审核工作。经区(县)民政、税务部门审核不达标的企业,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整改企业需经区(县)民政、税务部门重新审核后报市民政部门,逾期不报的,视作放弃福利企业资格。经区(县)民政、税务部门审核合格的福利企业,将年检年审相关结果(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及年检小结于2014年3月21日前报市民政部门。

(三)市局抽查核准:2014年3月24至2014年4月18日。市民政部门和市税务部门组成年检年审检查小组,对区(县)审核认定合格的福利企业按比例进行抽查核准。

三、年检年审标准

1、出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相关材料,安置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含)以上,且安置的残疾人员不少于10人;

2、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

3、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5、企业具有适合残疾人职工就业的工种、岗位,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应当符合残疾人职工上岗工作的实际需要;

7、企业月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比例超过25%,不存在累计3个月安置比例不达标的情况,实际安置残疾人职工人数符合规定;

8、企业申请享受增值税、营业税退减税照顾的货物、应税服务、劳务符合政策的规定。

四、年检年审要求

各区(县)民政、税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明确分工,共同做好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年检工作和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审工作。

各区(县)民政、税务部门要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行政效率,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各区(县)民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福利企业行为,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年检年审的结果处理

(一)经上海市民政、税务部门联合年检年审合格的福利企业,在福利企业证书副本认定栏内加盖“2013年度上海市民政局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合格”章印,并将名单报送市税务局,2014年可继续享受相关的优惠(税收)政策。

(二)经民政、税务部门年检年审评估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标准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吊销其福利企业证书,取消其福利企业资格,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三)调整转型过程中有特殊情况的福利企业提出申请并经民政部门协商税务部门同意,暂可保留其福利企业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

一、上海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年检表

二、2013年度区(县)福利企业资格年检初审认定合格情况汇总表

三、上海市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年度验审申请审核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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